- 第 1 條一、依據八十四年一月五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局務會議指示辦理。
- 第 2 條二、為統一說法,本局由新聞發言人,本局所屬各工程處由處長或指定發言人代表發言。
- 第 3 條三、為加強授權、掌握時效,並落實本局新聞發佈及發言人制度,本局及所屬各工程處新聞 發佈權責區分之原則為: (一)本局:由局長或本局新聞發言人核定之新聞稿由公共關係室發佈。 (二)所屬各工程處:由所屬各工程處處長或指定發言人核定之新聞稿,由所屬各工程 處發佈並立即副知公共關係室轉陳本局新聞發言人及局長。所屬各工程處處長及 其指定發言人就其主管權責並應主動向社會大眾表示意見。
- 第 4 條四、工地重大事件處理: (一)工地發生重大事件,工程處處長或指定發言人應立即趕赴現場了解相關情形,並 視需要於現場適當處所召開記者說明會,說明事件發生原因及處理措施,減少媒 體記者因不了解而報導錯誤,記者會後並應主動發佈新聞稿提供未到場之媒體記 者參考,並同時通知公共關係室。 (二)記者會應發佈事項: 1.工程簡介(發生事故之有關項目)。 2.事件發生時間、經過及研判可能發生原因 3.現場最新情況及緊急應變措施。 4.損失情形(人員及財物)。 5.預計可能處理完竣時間。 6.相關配合措施(如交通管制情形等)。 7.預定提出出初步調查報告、正式報告時間及後續處理情形。 8.其他應對社會大眾說明事項。 (三)現場應劃定安全範圍供媒體記者攝影。 (四)現場除工程處處長及指定發言人外,其餘人員非獲授權不可任意發言。 (五)事件初步調查報告及正式報告提出後由工程處主動發佈。
- 第 5 條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新聞稿發佈應注意時效性並註明發佈時間,發佈時應注意普遍性避免遺漏部份媒 體而造成與採訪記者間之緊張關係。 (二)新聞稿撰擬應於首段簡單敘明重點(包括人、事、時、地、物),再於後段詳細 說明內容,用辭儘量簡潔,數據資料務求確實。 (三)工程處發佈之新聞稿應自行傳真給各媒體、登錄本府新聞處區域網站,並傳送及 通知局公共關係室協助登錄本局企業網站及以電子郵件發送各媒體記者。 (四)工程處辦理交通維持計畫及轄區工程宣導時,可參考利用本府新聞處所提供之市 政宣傳管道,加強宣導。 (五)如重大活動之邀請函件,可準備三十五份逕送中央通訊社(松江路二0九號)各 媒體專用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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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7-2002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新聞發布相關作業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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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9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2年9月25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局(92)北市捷公字第092324223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