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5-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1 年 1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81年11月23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81)北市捷行字第127726號函修正
  • 一、為維護本局安全及防制破壞之發生,特訂定本局出入門禁管理要點。
  • 二、本局於值日駐警室設置安全防護監控設備、監視各出入門及處理危及安全事件,由駐衛 警暨值日員負責操控。
  • 三、本局於正、副局長室、總工程司室、主任秘書室辦公樓層設置接待櫃臺,辦理來賓洽公 、開會之出入登記、換證手續,其餘辦公室由各該處、室、中心自行登記、管制。
  • 四、本局同仁於上班時間,應佩帶識別證。
  • 五、受邀蒞局參觀之訪客出入,應由主辦單位先行知會值日駐警室,並由主辦單位派員負責 接待事宜,不另辦理會客手續。
  • 六、受邀蒞局參加會議之人員出入,應由主辦單位將開會通知單、或書面資料(包含會議名 稱、時間、會場地點、人員名單)副知值日駐警室,以備查核,不另辦登記手續。
  • 七、貴賓及上級長官蒞局訪察,櫃檯接待人員應即通報本局有關長官及業務承辦單位適時接 待,並副知值日駐警室。
  • 八、非辦公時間同仁進入辦公室,需先至值日駐警室登記,請求開門以免誤觸警鈴,離去時 亦需知會值日駐警室以利管制。
  • 九、大宗物品出入各門戶,應先填具物品放行條交秘書室備查,並將副杠交大樓管理處始予 放行。
  • 十、本局附屬機關之同仁洽公出入,憑該等機關製發之識別證出入。
  • 十一、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