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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5-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7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5)北市捷行字第10531137900號函修正發布第3~5、7、8點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為有效維護捷運行政大樓(以下簡稱本大樓)安全及防制破壞之 發生,特訂定捷運行政大樓門禁管制要點。
  • 二、本大樓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及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捷運公司)共同使用,並以捷運局為管理機關。
  • 三、捷運局於本大樓地下一樓中央控制室設置安全防護監控設備、監視各出入門及處理危及 安全事件,以捷運局秘書室為管理單位,由駐衛警駐守監控。 (一)人員出入管制: 1.中央控制室以磁卡辦識管理,並設進出管制簿,進入人員應登記進出時間及事 由。除維修人員外,未經核准任何人均不得進入。 2.駐衛警及維修人員進入中央控制室應服裝整齊,嚴禁於中央控制室睡眠(打瞌 睡)、飲食、嬉戲、喧嘩,以維系統安全及衛生清潔。 (二)設備管理: 1.中央控制室各項設備未經核准不得使用或更動。維修人員應遵照本局「捷運行 政大樓機電設備維護作業規範」(涵蓋範圍計有水電、空調、照明、消防、監 視等系統)規定操作,未按規定程序及未核可之工作,不得擅自處理。 2.駐衛警及維修人員對機器故障或發生不正常狀況,應研判原因,採取適當之措 施,儘速向管理單位報告並做成紀錄。 (三)稽查: 管理單位應不定期派員至中央控制室查察,如發現有違規定,應簽報議處。
  • 四、捷運局及捷運公司分別於本大樓一樓大廳設置接待櫃臺,辦理來賓洽公、開會之出入登 記、換證手續。 (一)門禁管制時間: 1.星期一至星期五 (1)正大門全天開放,地下一樓大門上午七時開啟,下午七時關閉。 (2)地下停車場上午六時開啟,入口下午六時關閉、出口下午十時關閉。 2.例假日 除一樓正大門外,其餘大門一律關閉(地下停車場亦同)。 (二)員工出入管理: 1.各單位同仁於本大樓出入時,憑該等機關製發之識別證出入。 2.下班時間或例假日出、入本大樓時,必須配戴員工識別證以資識別,並由捷運 局駐衛警或捷運公司保全人員核對無誤並辦理登記後始得放行。 3.各單位應落實門禁管理,並要求所屬同仁隨時提高警覺,最後離開人員應嚴格 執行門禁管制(含外包廠商、施工人員),嚴防閒雜、陌生人員進入,如發現 異狀請通報捷運局駐衛警前往處理;並確實巡視所屬辦公責任區域週遭,務必 關妥所有門窗後方可離去。 4.下班後各單位同仁(含外包廠商、施工人員)除業務實際需要外,不得留宿於 本大樓內。 5.單位如經捷運局駐衛警夜間巡邏時發現門窗未依規定關妥者,當場由駐衛警代 為關妥上鎖並登載於值日簿上。 (三)外包、送貨及施工人員出入管理: 1.外包廠商指派在捷運行政大樓內之工作人員,各主管機關應將工作人員造冊送 駐衛警備查,長期工作人員並應繳交照片造冊辦理工作證。 2.送貨車輛應先辦理臨時停車證,進入地下停車場應將臨時停車證放置於車上檔 風玻璃內以利查核;進場卸貨停車時間不得超過 2小時。 3.如有緊急情形須由叫貨單位承辦人引導進場,並在臨時停車證上簽名負責。 4.施工人員應由本大樓主辦單位事先將施工人員名冊、預定施工時間、地點送交 捷運局;施工人員於管制時間內一律由一樓正大門進出,由執勤人員核對名冊 無誤後始得進入;若非名冊內人員,除提出其他證明外,一律不准進入;並請 各單位之業務承辦或留守人員務必於施工現場監督,俾利聯繫並維安全。
  • 五、受邀蒞臨本大樓參觀之訪客出入,應由主辦單位先行知會捷運局駐警或捷運公司保全人 員,並由主辦單位派員負責接待事宜,不另辦理會客手續。
  • 六、受邀蒞臨本大樓參加會議之人員出入,應由主辦單位將開會通知單或書面資料(包含會 議名稱、時間、會場地點、人員名單)副知捷運局駐衛警或捷運公司保全人員,以備查 核,不另辦登記手續。
  • 七、貴賓及上級長官蒞臨本大樓訪察,櫃檯接待人員應即通報捷運局或捷運公司有關人員及 業務承辦單位適時接待。
  • 八、車輛出入管理:依「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管理捷運行政大樓地下停車場使用須知」辦 理。
  • 九、物品出入管理: (一)物品攜入(出)本大樓,如有需要各該門出入口之駐衛警或保全人員可檢視查驗 。 (二)各機關承購大型物件及包裝物品進入本大樓時,應先知會捷運局駐衛警或捷運公 司保全人員。 (三)影響安全及危險之違禁物,如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一律禁止攜入。
  •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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