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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8-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8 年 10 月 07 日
中華民國78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78)捷四字第45898號函訂頒
  • 一、設計預算與施工預算: (一)本局細部設計顧問提出之定案設計奉核定後,由二處據以編製設計預算書,該設    計預算書陳奉核定後,再依核定額度編製施工預算書。 (二)設計預算書陳奉核定後,如於招標發包前設計內容有所變更,應重編設計預算書    陳核。 (三)分配在局之預算由局辦理發包者,其施工預算書由二處編製陳核後,將核定之施 工預算書及相關圖說文件送四處簽辦發包,八日後公告招標;分配在工程處之預 算由工程處辦理發包者,其施工預算書由工程處編製後,並於開標前至少十日, 將施工預算書,相關圖說文件及底價表送四處辦理本局底價及稽核小組審議事宜 。
  • 二、預算書內容: 每份預算書之內容應含:(1)封面 (2)目錄 (3)工程說明 (4) 『人工機具材料基本費率 及工率說明』及『人工機具材料基本費率表』 (5)主要工程項目數量統計表 (6)預算書 首頁 (7)總表 (8)詳細表 (9) 人工、機具、材料費用統計表 (10)單價分析表封底。其 裝訂應依上述順序編排。
  • 三、編製辦法: (一)目錄:如附件一 (二)工程說明:如附件二。應包括 (1)工程概要 (2)施工區 (3)施工方法 (4)工期等 項之簡要說明,並應註明:(5)有無預付款 (6)有無物價指數調整辦法。 (三)「人工機具材料基本費率及工率說明」及「人工機具材料基本費率表」:如附件 三、四。編製預算書時應以當時本局最新核定發佈之「人工機具材料基本費率表 」為基準。 (四)主要工程項目數量統計表:如附件五 (五)預算書首頁: 五.一:預算書首頁分為設計預算書與施工預算書二種格式,如附件六、七。 五.二:首頁內「預算款項欄」應填寫項目包括「發包工程費」、「工管費」、     「保險費」等項。如有「關稅」、「出國差旅費」等在預算內編列支用 項目時,亦應逐頁編列在「預算款項欄」內。 五.三:「發包工程費」內應包括 (1)施工費 (2)安全衛生費 (3)管理費及利潤 (4) 營業稅等項。 五.四:上述各項費用之局定百分比如下: 五.五:首頁最後一行請註明預算之經費來源。 五.六:如本預算之工作範圍與原核定分標範圍不同,請在工程概要欄內詳加說 明。 (六)工程總表:如附件八。  工程總表內施工費項目應依詳細表內之工作項目依次逐項編列,其後則為安全衛   生費、管理費及利潤、營業稅等項。如有外籍顧問費者,應編列於施工費項目內    。 (七)詳細表:如附件九。 (八)人工、機具、材料費用統計表:如附件十。 (九)單價分析表:如附件十一。
  • 四、預算編製架構: 為便於爾後預算之執行、決算、驗收與財產移交,預算書應按下述架構編制: (一)各案預算內同時包含二個(含)以上不同經費來源時,(例如同時包含一、二期 特別預算,或同時包含聯合開發、代辦管線等類由局外機關分攤經費之工程), 應將不同經費來源分開編列,編列方式如PART1:一期預算部份、PART2:二期預算 部份、PART3:聯合開發部份、PART4:代辦管線部份。 (二)各PART內應再依結構別分項編列(例如車站部份、隧道部份、裝修部份等),不 可將名稱相同之工作項目之工程數量歸併於一個PAY ITEM之內。另,同一PART內 含二個名稱相同之結構(例如含有二個車站部份或二段隧道),應將該相同結構 分開編列。
  • 五、預算陳核流程及編製份數: 詳第四頁流程表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施工預算編製作業流程 一 本局編製預算並由本局辦理發包之預算呈核流程: ┌─────┐ ┌──┐ ┌──────────┐ ┌───┐ │DDC 或GC提│→│ GC │→│主辦單位二╱三處初審│→│成控小│ │出設計預算│ │審核│ │及整合編製設計預算書│ │組會簽│→ └─────┘ └──┘ │乙份後簽核 │ │複核 │ └──────────┘ └─┬─┘ ↑ │ └───────────┘ ┌─┐ ┌──┐ ┌────┐ ┌──────────────┐ │會│ │總工│ │局長核定│ │退回主辦單位二╱三處編製施工│ │計│→│程司│→│成立施工│→│預算書正本四份循行政程式簽章│ │室│ │ │ │預算 │ │後二╱三處複製影本三份。二╱│ └─┘ └──┘ └────┘ │三處自存正本一份,送會計室正│ │影本各一份,送四處正影本各二│ │份 (成本課╱工事課各存影本一│ │份,另二份正本工事課呈報監審│ │單位辦理發包) │ └──────────────┘ 說明:如涉及基本單價調整由成控小組幕僚單位成本課修正,其餘涉及設計 方面之修正(如工率、分析方式、數量變更等等....)退回主辦單位修正後 再送成控小組。 二 本局編製預算交工程處辦理發包之預算呈核流程: ┌─────┐ ┌──┐ ┌──────────┐ ┌───┐ │DDC 或GC提│→│ GC │→│主辦單位二╱三處初審│→│成控小│ │出設計預算│ │審核│ │及整合編製設計預算書│ │組會簽│→ └─────┘ └──┘ │乙份後簽核 │ │複核 │ └──────────┘ └─┬─┘ ↑ │ └───────────┘ ┌──┐ ┌────┐ ┌──────────────┐ │總工│ │局長核定│ │退回主辦單位二╱三處編製施工│ →│程司│→│成立施工│→│預算書正本二份循行政程式簽章│ │ │ │預算 │ │後二╱三處複製影本一份。二╱│ └──┘ └────┘ │三處自存正本一份,送四處正影│ │本各一份 (工事課存影本,正本│ │由四處工事課轉送工程處編製施│ │工預算書辦理發包) │ └──────────────┘ 說明:如涉及基本單價調整由成控小組幕僚單位成本課修正,其餘涉及設計 方面之修正(如工率、分析方式、數量變更等等....)退回主辦單位 修正後再送成控小組。
  • 六、預算與標單: (一)標單之詳細表應與預算書相符,如招標文件之補充說明(ADDENDUMS)已變更詳 細表工程項目,致與原編預算書不相符時,應重編預算書再行陳核。 (二)標單之單價分析表(COST BERAKDOWN),應以空白表格售交投標廠商自行填寫。
  • 七、其他注意事項: (一)原編設計預算書內,如有部份工程項目另案發包,則應以二本預算書方式編製。 (二)預算書內詳細表(DETAIL SHEET)工程項目,應依設計圖說列填,不得漏項或加 列OPTION ITEM:單價分析表(COST BERAKDOWN )應依設計圖說詳實分析,不得 浮濫以一式(LS)分析。工程數量則應依計算書及設計圖說詳實核算。 (三)為免因DDC不同而致相同性質工程之計價項目(PAY ITEM )紊亂不齊,計價項目 請參照780520二處簽奉核定之標準項目(如附件十二)編列。 (四)為遵照本國法令規定,詳細表工程項目能以單價式計價者,不得以一式(LS)列 項。 外籍顧問費者應以人月單價方式編,相關規範內請詳述外籍顧問之學經歷資格及 計價辦法。 (五)預算書詳細表及單價分析表內,有施工機具、設備或器材或間接材料等,於完工 後仍歸廠商所有者。(例如臨時鋼版椿、裂縫觀測器等),請在項後註明係為租 金或折舊費,以免誤為採購項目而致驗收時發生困擾。 (六)軌道工程自國外進口設備應負擔之進口關稅、貨物稅、營業稅等稅金,係本局統 一先行記帳,應與國內設備分開編列,且不編列加值型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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