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8-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1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9年12月29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89)北市捷四字第8923074700號函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本局各機電標按統一格式編製本局之預算 ,特訂定本要點。
  • 二、適用範圍: 本局各機電標。
  • 三、名詞界定: (一)工程費包含(1)施工費(2)工程管理費。 (二)施工費包含(1)發包工程費(2)保險費(3)訓練費(即出國人員差旅費)(4)水電外 線接戶補助費(僅適用於供電系統及水電標)其中第(2)及(3)項由本局自辦。 (三)發包工程費為某一工程發包之費用,其預算源自不同計劃別時應分線編列。
  • 四、設計預算與施工預算: (一)設計主辦單位依據GC或DDC 提出之FINAL COSTESTIMATE, 編製設計預算書,設計 預算書陳奉核定後,移工程處依核定額度編製施工預算書。 (二)設計預算書陳奉核定後,如於招標發包前設計內容有所變更,應重編設計預算書 陳核。 (三)預算編製應循分期分線原則,其單價、複價及總價均以新臺幣編列。 (四)預算陳核流程及編製份數參照附件C流程表。 附件C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預算編審陳核作業流程 ──────────────────── 一 預算書作業流程 ┌────┐ ┌─┐ ┌──────┐ ┌───┐ ┌─┐ │DDC&GC提│ │GC│ │主辦單位二╱│ │成控小│ │總│ │出 COST │→│初│→│三處複製及整│→│組召集│→│工│→ │ESTIMATE│ │審│ │合編製設計預│ │會議檢│ │程│ └────┘ └─┘ │書二份 │ │討 │ │司│ └──────┘ └──┬┘ └─┘ ↑退主辦單位依審查意見│ │修改 │ └──────────┘ ┌──────────┐ ┌─┐ ┌────┴──────┐┌──┴────────┐ │局│ │退回主辦單位二╱三處複││工程處依照設計預算額度│ │長│→│製設計預算書正本二份、││編製施工預算書,施工須│→ │核│ │副本一份。正本一份自存││算如有新增項須有GC或DD│ │定│ │,另一份送四處轉發工程││C 簽認 ├─┐ └─┘ │處編製施工預算書辦理發│└───────────┘ │ │包;副本一份送CCG。 │ 退主辦單│ └───────────┘ 位依審查│ ┌───┐ ┌───┐ ┌───┐ ┌──────┐ 意見修改│ │工程處│ │工程處│ │工程處│ │報局召集CCG ├─────┘ │ │→│總工程│→│ │→│會議審查 │────→ │會計室│ │司 │ │處長 │ │ │ └───┘ └───┘ └───┘ └──────┘ ┌───┐ ┌─────────┐ ┌─────────┐ │局長核│ │工程處辦理發包作業│ │決標金額通知設計單│ │定 │→│ (施工預算報四處兩│→│位辦理法定預算可用│ │ │ │份) │ │額度餘絀表,供會計│ └───┘ └─────────┘ │室參考 │ └─────────┘ 二 廢標或其化原因調整施工預算書作業流程 ┌───┐ ┌──┐ ┌───┐ ┌──┐ │重編施│ │工程│ │工程處│ │工程│ ┌─→│工預算│→│處會│→│總工程│→│處處│───────→ │ │書 │ │計室│ │司 │ │長 │ │退主└───┘ └──┘ └───┘ └──┘ │辦單 │位依 調整幅度低於10%, ┌────┐ │審查 ┌────────→│工程處處├┐ ┌───┐ │意見 │且仍在設計單位奉核│長核定 ││ │工程處│ │修改 │之分配可用額度內 └────┘├─→│重新辦│ │ │ │ │理發包│ └───┤┌──────┐ ┌────┐│ │作業 │ └┤報局召集CCG │→│局長核定├┘ └─┬─┘ │會議審查 │ │ │ ↓ └──────┘ └────┘ ┌─────────┐ │決標金額通知設計單│ │位辦理法定預算可用│ │額度餘絀表,供會計│ │室參考 │ └─────────┘ 單位主管: 複核: 製表: 編製日期:80.04.16 ┌──┬────┬──┬─────┬───┬─────┬───┐ │ITEM│DESCRIP-│QTY.│EQNT. │IMPORT│TOTAL │TOTAL │ │ │TION │UNIT│UNIT │DUTY/ │EQUIPMENT │ IMP. │ │項次│說  明│數量│PRICE │UNIT │ AMOUNT │DUTY │ │ │ │, │設備單價 │關稅 │設備複價 │關稅 │ │  │    │單位│     │單價 │     │複價 │ │  │    │  ├──┬──┼───┼──┬──┼───┤ │  │    │  │US$ │NT$ │ NT$ │US$ │NT$ │ NT$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TOTAL EQUIPMENT PRICE US$_______ NT$________________ TOTAL IMPORT DUTY NT$___________
  • 五、預算書內容及架構 (參考附件A及B) : (一)已做細部設計辦理發包者:  每份預算書之內容 (詳如附件E) 應含:   (1)封面(2)目錄(3)預算書首頁(4)工程總表(5)詳細表(6)封底,其裝訂應依上述   順序編排。 (二)未做細部設計辦理發包者:  每份預算書內容詳如附件D,其單價分析應編列於「參考單價資料」中(詳請參 考第九節說明)。若於預算即可定出項目及數量之標(如電聯車、電梯、電扶梯 等),則預算應依預算書首頁、工程總表,詳細表順序編列,若詳細表可再細分 則應細分至單價分析表,不需含系統表及「參考單價資料」。 附件A 機電工程標預閱編製架構圖 (適用於未做細節設計辦理發包者) ┌───┐ │工程費│────────────────────── └─┬─┘ ↑ ┌┴───────────┐ │ ┌─┴─┐ ┌──┴──┐ 預 │施工費│ │工程管理費│ 算 └─┬─┘ └─────┘ 書 ┌────┼─────────┬────┐ 首 ┌┴──┐┌┴────┐ ┌─┴─┐┌─┴─────┐ 頁 │保險費││發包工程費│ │訓練費││電力外線補助費│ │ └───┘└──┬──┘ └───┘└───────┘ ↓ ┌──┴──────────┐ ────────- ┌─┴─┐ ┌─┴─┐ │ │淡水線│ │新店線│ │ └─┬─┘ └─┬─┘ │ ┌──┼───┐ │ ┌┴┐┌┴─┐┌┴┐ │ │加││ ││細│ 工 │值││設裝││部│ 程 │型││備測││設│ 總 │營││製試││計│ 表 │業││ 費││費│ │ │稅││ ││ │ │ └┬┘└┬─┘└┬┘ │ │ │ ┌──┬┴──┬──┬──┬──┬───┬──┬──┐ │ ┌┴┐┌┴─┐┌┴┐┌┴┐┌┴┐┌┴─┐┌┴┐┌┴┐┌┴┐ │ │管││工及││訓││訓││備││特試││系││安││主│ │ │理││地環││練││練││品││殊設││統││裝││設│ │ │費││安保││服││設││ ││工備││測││費││備│ │ │及││全費││務││備││ ││具 ││試││ ││費│ │ │利││衛 ││費││費││ ││及 ││費││ ││ │ │ │潤││生 ││ ││ ││ ││測 ││ ││ ││ │ │ └┬┘└┬─┘└┬┘└┬┘└┬┘└┬─┘└┬┘└┬┘└┬┘ ↓ │──── ┌─────────────┘ ↑ ┌──┬──┼──┬───┐ │ ┌┴┐┌┴┐┌┴┐┌┴─┐┌┴┐ │ │行││車││機││列設││雷│ │ │控││站││廠││車備││纜│ │ │中││設││設││及 ││系│ │ │心││備││備││維 ││統│ │ │設││ ││ ││護 ││ │ │ │備││ ││ ││車 ││ │ │ └┬┘└┬┘└┬┘└┬─┘└┬┘ │ │ 系 ┌──┬──┬──┼──┬──┬──┬──┬──┬─┐ 統 ┌┴┐┌┴┐┌┴┐┌┴┐┌┴┐┌┴┐┌┴┐┌┴┐┌┴┐│ 表 │R││R││R││R││R││R││R││R││R││ │ │13││14││15││16││17││18││19││20││21││ │ │站││站││站││站││站││站││站││站││站││ │ └┬┘└┬┘└┬┘└┬┘└┬┘└┬┘└┬┘└┬┘└┬┘│ │ └──┴──┴┬─┴──┴──┴──┴──┴──┘ │ │ │ ┌────┘ ┐ │ │ │ │ │ │ ┌┴┐ ┌┴┐│ │ │R│ │R││ │ │22│ │33││ │ │站│ │站││ │ └┬┘ └┬┘│ │ └── ┘ │ │ ↓ ──────────────────────────────── |設備內容 (各項設備規格、數量、單價) | 詳細表及↑ | | 單價析表↓ ──────────────────────────────── 備註:1.本架構圖係以淡水、新店線通訊系統工程為範例。 2.未經細部設計辦理發包者,虛線部份之詳細表及單價分析表應另列為 「參考單價資料」,不列入施工預算書中。 3.若該標無工程總表所列之項目,則省略該項目。 4.電力外線補助費僅適用於供電系統標。 5.若於預算即可定出項目及數量之標(如電聯車、電梯、電扶梯等), 則預算應依預算書首頁、工程總表、詳細表順序編列,若詳細表可再 細分則應細分至單價分析表,不需含系統表及 "參考單價參料" 。 附件B 機電工程標預算編製架構圖 (適用於已做細部設計辦理發包者) ┌───┐ │工程費│ ↑ └─┬─┘────────────────────-│ ┌┴───────────┐ │ ┌─┴─┐ ┌──┴──┐ 預 │施工費│ │工程管理費│ 算 └─┬─┘ └─────┘ 書 ├──────────────┐ 首 ┌┴────┐ ┌─┴─────┐ 頁 │發包工程費│ │電力外線補助費│ │ └──┬──┘ └───────┘ ↓ └──────┐──────────────── ┌──┬──┬──┬──┬─┴┬──┬──┬──┬──┬─┐↑ ┌┴┐┌┴┐┌┴┐┌┴┐┌┴┐┌┴┐┌┴┐┌┴┐┌┴┐┌┴┐││ │加││管││工││訓││備││特││地││洗││明││變│││ │值││理││地││練││品││殊││面││車││挖││電│││ │型││費││安││服││ ││工││段││場││墜││站│││ │營││及││全││務││ ││具││ ││ ││道││及│││ │業││利││衛││費││ ││及││ ││ ││段││控│││ │稅││潤││生││ ││ ││測││ ││ ││ ││制││工 │ ││ ││及││ ││ ││試││ ││ ││ ││塔││程 │ ││ ││環││ ││ ││設││ ││ ││ ││ ││總 │ ││ ││保││ ││ ││備││ ││ ││ ││ ││表 │ ││ ││費││ ││ ││ ││ ││ ││ ││ │││ └─┘└─┘└─┘└─┘└─┘└─┘└─┘└─┘└─┘└─┘││ ││ ┌──┘│ ┌┴┐ │ │主│ │ │機│ │ │廠│ │ └┬┘ ↓ ┌─────┘──── ┌───┬───┬┴─┬─ ──┐ ↑ ┌┴─┐┌┴─┐┌┴┐┌┴─┐ ┌┴┐ │ │低配││變盤││不││照統│ │閉│ 詳 │壓電││壓及││斷││明分│ │路│ 細 │開盤││器開││電││及路│ │電│ 表 │關 ││、關││系││電管│ │視│(一) │箱 ││分 ││統││力線│ │系│ │ │及 ││電 ││ ││系 │ │統│ │ └┬─┘└┬─┘└┬┘└┬─┘ └┬┘ ↓ │──────── ┌──────────────────┴┐ ↑ ┌───┴───┐ │ │ │按契約總價計價│ │ │ └───┬───┘ │ │ └──┐ │ │ │ │ │ ┌──┬ ─┼──┬──┬──┐ │ 詳 ┌┴┐┌┴┐┌┴┐┌┴┐┌┴┐┌┴┐ │ 細 │電││P││導││安││安││運│ │ 表 │導││V││線││裝││裝││雜│ │ (二) │管││C││管││工││另││費│ │ │ │ ││電││支││資││料││ │ │ │ │ ││線││架││ ││費││ │ │ │ └┬┘└┬┘└┬┘└┬┘└┬┘└┬┘ │ │ │ │ ┌ ┬ ─┬──┬┴─┬──┐ │ ┌┴┐┌┴┐┌┴┐┌┴┐┌┴┐┌┴┐│ │插││電││壁││安││安││運││ │座││焊││開││裝││裝││雜││ │ ││插││關││工││另││費││ │ ││座││及││資││料││ ││ │ ││及││面││ ││費││ ││ │ ││插││板││ ││ ││ ││ │ ││頭││ ││ ││ ││ ││ └┬┘└┬┘└┬┘└┬┘└┬┘└┬┘│ ↓ ────────── 備註:1.本架構圖系以CH324 標新店機廠水電環控工程為範例。 2.工程總表中主機廠、變電站及控制塔、明挖墜道段、洗車場及地面段 項目隨各工程標而異,若該標無工程總表所列之其餘項目,則省略該 項目。 3.詳細表(二)中所列之項目若本局認為有必要再做分析時,得請細部 設計顧問再做分析,此分析僅供審核時參考,不做為招標文件。
  • 六、編製辦法: (一)預算書首頁: (參考附件D) 1.預算書首頁分為設計預算書與施工預算書二種格式。 2.首頁內「預算款項欄」應填寫項目包括「發包工程費」、「保險費」、「工程 管理費」、「訓練費」及「電力外線補助費」等項,其中「電力外線補助費」 僅適用於供電系統標:「工程概要欄」應說明工程內容、工期、預付款,並註 明發包工程費內美金與新臺幣之匯率比。 3.總表最後一行請註明預算之經費來源。 (二)工程總表:   未做細部設計辦理發包者: 工程總表編列1、細部設計費2、主設備費(國外取得之設備為CIF價格加關 稅)。3、安裝費4、系統測試費5、特殊工具及測試設備費6、備品7、訓練 設備費8、訓練服務費9、工地安全衛生及環保費10、管理費及利潤11、加 值型營業稅等,若該標無上述所列之項目則予以省略;工地安全衛生及環保費所 佔發包工程費之百分比由工地安全衛生主管單位專案簽核。 (三)系統表:      工程項目原則上應以「式」(LUMP SUM)編列,惟部份項目若能再細分者,應細 分至「套」(LOT)或「組」(SET)等單位編列。 四 詳細表: (一)已做細部設計辦理發包者: 依據DDC細部設計後所提細項逐項編列。 (二)未做細部設計辦理發包者:  詳細表及單價分析表不列於預算書內,而另訂為供參考之「參考單價資料」 ,作為編製預算書之依據。
  • 七、底價: 工程處於開標前至少十五日,將施工預算書、相關圖說文件及底價表送達四處辦理本局 底價及稽核小組審議事宜。
  • 八、預算書與工程價目單: (一)工程價目單與預算書之項目及數量應完全相符,如招標文件之補充規定( ADDENDUM )已變更項目或數量,致與原編預算不符時,應重編預算書再行陳核 。 (二)未做細部設計辦理發包者(除電聯車、電梯、電扶梯外),預算書及工程價目單 內皆未含詳細表及單價分析表(COSTBREKDOWN),得標廠商應於NTP後依合約 所訂期限內完成細部設計,並據以提送包含設備詳細細目及數量之詳細表及單價 分析表供本局核可後列為合約附冊。 (三)未做細部設計辦理發包者,其工程價目單工程總表各項目所涵蓋之範圍及報價方 式如下: 1.細部設計費:係指由工程決標到最終設計審查(FOR)完成並經核可,其間 因設計所發生之人力、文件圖說送審及其管理等費用。 2.主設備費:國外取得之設備(整套進口)以美金及新臺幣報價,其美金部份為 CIF價格,新臺幣部份為關稅,國內取得之設備(含進口元件在臺組裝之設 備)以新臺幣報價。 3.安裝置:指從設備到岸至工地安裝完成所發生之倉儲費(含碼頭倉儲及延遲一 八三天以內之臨時倉儲等)、通關費用(關稅除外)、運輸費、安裝工資、安 裝另料費、臨時水電費及靜態測試所需之電費。 4.系統測試費:係指設備安裝完成至正式驗收之各種測試所發生之費用。 5.特殊工具及測試設備:其報價方式同主設備費。 6.備品:其報價方式同主設備費。 7.訓練設備費:由承包商提供給捷運局之永久性訓練設備費用,其報價方式同主 設備費。 8.訓練服務費:依一般規範(GS)10142條及合約內其它相關條款所規定 之國內及國外訓練費、圖說(含施工圖、竣工圖等)及操作與維修手冊費用。 9.工地安全衛生及環保費:依中華民國勞工安全衛生法令及一般條款(GP)6. 2條所規定的報價。 10.管理費及利潤:汎指管理本工程所需之費用及其利潤,含辦公廳捨、管理人力 、保險(承包商自保部份)、各式保證金相關費用及細部設計以外之其它文件 費用等等。 11.加值型營業稅:前述1至10項相加乘以政府所規定之稅率。 (四)經決標且調價後之合約書,其主設備費、訓練設備費、備品、特殊工具及測試設 備之美金部份為CIF價格。
  • 九、參考單價資料: 由預算書系統表細分(BREAKDOWN)之項目編列於詳細表中,並使用與預算書相同之黃 色封面與封底另裝訂成冊,俾作為預算書之參考及補充資料。
  •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