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3-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1 年 11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1年11月2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81)北市捷四字第115855號函訂頒
  • 一、概要 因捷運工程從規劃、設計至發包施工期限久長,其間客觀環境可能有極大變化,設計者 與施工者因其專業領域各有不同,亦可能有新施工機具、施工方法,施工材料及專利技 術等發明之情事,本局特訂立本條款鼓勵承包商主動提出價值工程變更建議案以節省公 帑或縮短工期,如建議案被業主接受則可按本條款第七節中所定的比例分享淨節省金額 。 因本條款先行指定土木建築工程標試辦一年再行檢討改進,並未要求承包商必須要執行 價值工程研析,故承包商不得因提出價值工程建議案而要求加價。
  • 二、名詞定義 (一)價值工程  價值工程為一種系統化有目標的分析,使機能、品質與成本之間達到最理想的平  衡,並擁有最低的壽年成本。 (二)價值工程獎勵條款    本條款係業主在不影響原設計機能與可靠性之原則下為降低成本,於合約中訂立    之條款,以鼓勵承包商提出節省成本的替代方案,該替代方案若經業主核准,可    依規定分享所淨節省的金額。 (三)價值工程變更建議案  承包商依照價值工程獎勵條款之規定,主動提出變更合約之書面建議,期能於業  主核定後達成節省立即成本的目的。 (四)立即成本    原工程合約之決標金額。 (五)壽年成本    在指定期間內之所有取得以及持有或使用某項資產的總成本。 (六)開發成本  至價值工程變更建議案為業主核准為止,承包商所發生之發展價值工程變更建議  案費用(亦即當建議案被業主拒絕時承包商所發生的人時費用) (七)執行成本  當承包商所提之建議被業主接受後其執行建議案的成本。 (八)淨利分享  承包商就原合約內某些工作項目提出修改或取消之價值工程變更建議案,經業主  核定後,因而降低了原合約的立即成本,其淨節省金額可依一定比例分享。 (九)工程司  從合約一般條款2.1項的說明。 (十)節省金額 採行價值工程變更建議案的費用與原合約費用之差值。其計算應包括人工、材料 、設備等費用的總成本。 (十一)淨節省金額  為節省金額減去承包商之開發成本與甲方所增加的開支。
  • 三、價值工程變更建議案之條件 (一)本價值工程變更建議案僅限於能淨節省金額者。 (二)需經公開招標後以最低標得標者,且合約金額在一億元以上之工程,方可提出價    值工程變更建議案。 (三)價值工程變更建議案,淨節省金額未達該建議案替代部分工程金額5%以上者或    工期超過原合約工期者或業主已接受之相同或類似之建議案者,業主可不接受所     提之建議案。 (四)如業主不接受所提之建議案或業主接受後而議價不成,承包商仍應依合約規定完    成工作,不得藉故要求延期或加價。 (五)承包商得於接到開工通知書後兩個月內提出價值工程變更建議案。
  • 四、價值工程變更建議案之製作 (一)壽年定為三十年,或業主指定之年限。 (二)每一件價值工程變更建議案需足夠詳細,其內容至少包含以下各項: 1.建議修改合約之部份,包括工作範圍、設計圖說、施工規範、工程價目單、條 款及其他有關文件。 2.降低單價或持有成本之說明。 3.說明保留了必要的機能,並不得損害任何機能與特性。 4.不得造成原合約工期延長。 (三)各建議案須做詳盡的估價並應提附詢價依據及依照合約基本單價計算,包括工程    之各項詳細數量與人工、材料、設備等費用的總成本,並編列為「一式」計價項    目。  變更合約所需費用與建議案必須分別計算。 (四)當建議案可節省合約成本時,原合約的管理費及利潤百分比並不改變。 (五)如承包商在其價值工程變更建議案中擬採用專利事物時,均應提出詳細之理由。 (六)應附圖詳述建議案與現有合約之優缺點比較分析,並說明其差異。 (七)附圖說明建議案與原合約計畫時程的差異。
  • 五、審查價值工程變更建議案的程式 (一)提送價值工程變更建議案  除非合約中另有規定,均應送六份價值工程變更建議案報告至臺北市政府捷運工  程局之主管單位,建議案內容應具備業主要求表格,否則不進入程式。 (二)業主接到承包商提送之價值工程變更建議案後,得召開審查會,承商應參與審查    會並提出簡報。 (三)審查價值工程變更建議案 1.業主應於收到價值工程變更建議案四十五天之內完成審查程式。 業主視需要再研究價值工程變更建議案,經雙方同意得延長預定完成審查的日 期,但最長不得超過九十天。 2.若價值工程變更建議案被否決了,業主亦應立即以書面告知承包商。 3.在價值工程變更建議案審查期間,承包商可以書面申請撤銷部份或全部的價值 工程變更建議案。 4.業主得將價值工程變更建議案送請原設計單位或顧問公司審查,原設計單位或 顧問公司須在設定期間內提出對價值工程變更建議案的審查意見,供業主參考 。 5.業主得通過部份或全部的價值工程變更建議案,在價值工程變更建議案審查期 間,原合約繼續有效,承包商仍應按現行合約施工。本局的決定即為定案。 6.不論價值工程變更建議案是否成立,承包商需負擔業主設計單位或顧問公司因 審查該建議案所發生之成本。
  • 六、淨節省金額的計算 業主核定價值工程變更建議案後,業主與承包商則依核定之結果分享淨節省金額。 淨節省金額=節省金額-開發成本-甲方所增加的開支 開發成本應由承包商提出有關證明資料以作為業主審核參據。 甲方增加的開支包括: (一)由於採行價值工程變更提案所增加原合約規定外之試驗、檢查、監督與追蹤等費    用。非原工程所需之試驗、檢查應由承商負責。 (二)付給細部設計顧問或其他專業顧問審查費用。 (三)變更設計的費用。 (四)相關界面因採行價值工程變更建議案而增加的費用。 (五)其他所有因採行價值工程變更建議案而增加的費用。
  • 七、獎金 承包商與業主按50%與50%的比例分享淨節省金額。承包商分享部分稱為「替代設 計工程節餘獎金」。
  • 八、獎金發給時機 承包商在核定價值工程變更部分全部完工,經業主驗收合格完成結算後,發給「替代設 計工程節餘獎金」。
  • 九、資料數據之所有權與保密 (一)經業主核定之價值工程變更建議案,其所有權歸業主所有。涉及專利部份,承包    商則仍應依一般條款第26條之規定辦理。 (二)承包商應遵守合約一般條款35.1條之文件管理安全保密的規定。
  • 十、調整合約 業主核定價值工程變更建議案後,應依相關法令及程式辦理變更合約,惟變更合約之議 價次數以二次為限,經雙方同意得增加議價次數最多一次,議價的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驗收合格辦理結算時,對淨節省金額與分享金額單獨列項計算,其計算則依據第六、 七節之規定辦理。  
  • 十一、頒獎 在下列情況可舉行頒發分享金額典禮 (一)業主採用了淨節省金額相當大的價值工程變更建議案。 (二)業主採用了案情特殊之價值工程變更建議案。 (三)業主採用了承包商的第一件價值工程變更建議案。
  • 十二、承包商的責任 (一)承包商不得侵害到第三者的合法權益(含專利權)。否則業主與第三者因此所    遭受之損失均應由承包商負完全責任並應同意負責賠償業主的損失。 (二)當業主核定價值工程變更建議案後,該部份之設計與施工責任均由承包商負擔    。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