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特殊或鉅大土建工程標招標作業投標廠商 資格訂定除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招標注意事項第六、七條規定及市府相關規 定外,悉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 二、特殊或鉅大土建工程標採資格標、技術標及價格標三段式開標。
- 三、工程招標及其投標商之組合方式,得視各工程標之性質及需要依左列原則辦理: (一)土木建築工程:以國內標方式辦理為原則,但左列情形得因工程規模及施工困難 度採國際標並由本國與國際廠商以聯合承攬方式辦理: 1.地下段潛盾隧道施工。 2.於軟弱地層需以特殊工法施工之工程。 3.其他專案報准之工程。 (二)軌道工程設計、製造及按裝:採國際標並以本國與國際廠商聯合承攬方式為原則 。 (三)機電工程:電聯車、施工維護用機車頭、機廠設施、號誌系統、電訊系統、電扶 梯、自動售票計費系統等以國際標方式辦理。 (四)水電環控工程:以國內標方式辦理。 (五)有關機械、電子、電機等三種設備輸入金額達美金六十萬元以上,應依規定於招 標前向工業局申請查核國內無產製證明,若經查復國內有產製者,應以國內標方 式辦理發包。
- 四、工程實績:最近五年內完成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其一次金額應不低於招標工程預算金 額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工程預算金額。
- 五、對廠商之特定專業實績資格之訂定,主辦單位得依工程性質及需要另行訂定之。
- 六、工程實績之計算:係以工程全部完成並經驗收合格持有證明文件者為認定依據。
- 七、投標商財務能力其上年度或最近一年內之財務狀況規定如左: (一)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 (二)掙值不低於投標工程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三)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四)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淨值四倍。
- 八、投標廠商應為銀行非絕往來戶或提供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 九、任一國內廠商承攬本局各工程之能量總額,不得超過其登記資本額之二十五倍為基準, 其計算方式如下:(招標工程發包金額)+(承攬本局工程金額)-(施工計價金額) =承攬總額。如投標廠商承攬總額超過基準在百分之二十以下者,得視為合格。
- 十、本注意事項第五條工程實績金額及第八條財務狀況之淨值與工程預算金額、流動資產與 流動負債、總負債與淨值之比率,遇有特殊情況,與規定不符者,由主辦單位敘明理由 個案簽報市府核定。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3-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3 年 1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83年12月17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83)北市捷四字第8330403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