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一、為順利推動府會聯繫工作,本局暨所屬各工程處均應依規定設置府會聯絡員,實際負責 府會聯絡作業。
- 二、府會聯絡工作由本局公關室統籌聯繫辦理,其督導及資訊傳遞系統如附表一。
- 三、本局及所屬各工程處府會聯絡員應各本權責負責府會聯繫事宜如下: (一)與市議會之聯繫事宜。 (二)市議會交辦有關人民陳情案件之協調聯繫。 (三)與立法院聯繫事宜。 (四)與監察院聯繫事宜。 (五)與省議會聯繫事宜。 (六)與臺北縣議會及其他地方民意機關聯絡事項。 (七)與各級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之聯絡事項。 (八)各級民意機關交辦議案、質詢案及協調案件催辦追蹤列管。 (九)其他臨時交辦案件。
- 四、議員質詢及交辦案件處理流程如附表二。
- 第 二 章 市議會之聯繫
- 五、市議會開議前四十天,府會聯絡員應彙整完成本局各單位(含各工程處)「市長施政報 告」屬本局部分並依規定之時限及數量送市府秘書處。
- 六、市議會開議前卅天,本局府會聯絡員應簽請指定人員撰寫本局工作報告,並製成報告書 於開議前十天函送議會及市府秘書處。
- 七、市議會開議前,聯絡員應催請各單位提出最新模擬問答由公關室彙整供長官備詢使用。
- 八、市長施政報告所需模擬問答,由公關室自本局各單位所提最新模擬問答擇要彙整於開議 前依限期送達市府秘書處。
- 九、市議會會期中府會聯絡員應依議程至市議會簽到待命並處理相關事項。
- 十、府會聯絡員應各就相關議案參加人民陳情案件協調會。
- 十一、府會聯絡員應視市議會議程進度及時通知局、處有關長官出(列)席議會各種會議。
- 十二、府會聯絡員應全程列席交通委員會及相關委員會、大會、交通部門質詢與答覆、市政 總質詢。
- 十三、府會聯絡員應紀錄交通部門質詢與簽覆,又對議員要求以書面補充答覆部分應即行分 辦,並依限完成送交分組質詢議員、交通委員會及市府機要科結案。
- 十四、府會聯絡員應將交通部門質詢與答覆各分組書面補充答覆資料提供公關室,依限完成 書面答覆資料並製成報告書函送市議會。
- 十五、市政總質詢期間,府會聯絡員應參加市府答詢集中作業,負責有關議題之催辦及陳核 。
- 十六、市議員所提書面質詢,府會聯絡員應注意催辦於文到市府七天內以府函回復市議會。
- 十七、市議會會期中,府會聯絡員應依規定赴議會,休會期間每週二、五應至議會處理相關 事項。
- 第 三 章 立法院、監察院之聯繫
- 十八、與立法院、監察院有關聯絡、質詢協調事項由公關室負責處理,並由府會聯絡員或經 指派之專人負責聯繫。
- 十九、行政院及交通部所需「立法院模擬問答」,由公關室依來函限期免備文提供。
- 二十、立法委員書面質詢案,由公關室催辦依限期回復。
- 第 四 章 省議會、縣議會及市、鎮民代表會之聯繫
- 二十一、應本局業務之需,府會聯絡員應及時協調聯繫各級地方民意機關,隨時掌握資訊。
- 二十二、府會聯絡員應經常聯絡臺北縣選出之省議員、臺北縣議員、相關市鎮民意代表,瞭 解地方需求。
- 二十三、府會聯絡員應視業務需要聯繫臺北縣政府工務局、相關市鎮公所。
- 二十四、府會聯絡員應配合參加各級地方民意機關召開有關本局事宜之協調會議,協助主辦 單位進行協調。
- 二十五、對各級民意機關及民意代表之索取資料案、問題建議或轉交人民陳情案件,府會聯 絡員應立即簽請主辦單位限期回復。
- 二十六、本局府會聯絡員因應業務需要適時電洽省議會交通委員會、財政委員會協調有關事 宜。
- 二十七、府會聯絡員於臺北縣議會開會期間應每週輪流配合臺北縣政府工務局聯絡員赴臺北 縣議會連繫相關事宜。
- 第 五 章 附則
- 二十八、府會聯絡員於議會開議期間及因應實際業務狀況應填報工作日誌並擬具具體意見呈 核,其呈核流程如附件三。
- 二十九、府會聯絡工作各業務相關單位(含工程處)應全力配合支援辦理,如有怠忽延誤, 業務相關單位應負行政責任。
- 三十、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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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9-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4 年 03 月 20 日
中華民國84年3月20日台北市捷運工程局(84)北市捷公字第8606615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