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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5-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4 年 0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84年1月13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局(84)北市捷秘字第8400910號函訂頒
  •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落實工作提高效率
    項 目 承辦單位 備 註
    一、工作觀念 (一)辦理公務應如同辦自己的事。 各單位
    (二)辦事首在務實,說的、寫的及實際 行動應一致。 各單位
    (三)局內各技術單位之業務內涵,除性 質上具有持續性、優先性者(如遠 期路網規劃)外,現階段應以全力 支援五個工程處為著眼,以利工進 。 各技術單位
    二、分工與協調 (一)各級主管應切實遵照「分層負責明 細表」(甲、乙、丙表)」之規定 ,落實授權制度。各單位 各單位
    (二)徹底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 各單位
    (三)各單位簽辦之公文,其案情需與其 他單位溝通、協調者,應由承辦單 位主管在時效內親自協調;如協調 未果,則提昇上一層級繼續溝通, 以利業務進行。 各單位
    (四)凡經辦案件涉及人事及經費時,自 始即應加會人事、會計單位,藉期 週延;人事、會計單位對承辦單位 所擬之意見,如認為有不妥之處, 除應基於法的觀點指出瑕疵所在, 並應明確表示如何解決問題之具體 可行意見。 各單位
    (五)除因業需要奉准成立任務編組外, 各單位應依法定建制及職掌分工辦 事,避免疊床架屋。 各單位
    (六)各工程處報局之簽或函,其屬於工 務方方面者,統由四處收辦,品保 中心僅為品保檢查監督單位;其屬 於技術方面者,由四處收文後,依 其性質分會二處、三處,再循既有 之陳核程序上陳。 各工程處 二、三、四 處 品保中心
    (七)本局與民意機關往返之公文或報府 之重要公文,於陳核中應加會主任 秘書。 各單位
    (八)各工程處對於工程合約或其他業務 上之疑義,按權責應自行解決者, 應自行妥善處理;如涉及通案或屬 本局權責者,可依其性質提報本局 工務、企劃、行政會報,謀求具體 結論。局內各單位亦參照此原則辦 理。 各工程處 本局各單位
    三、公文處理 (一)各單位經辦之案件應掌握時效,一 個案件逾時限達二次以上者,該承 辦單位主管應檢討責任。 經工務會報列管追蹤之案件,逾時 限二次上,提本局重要主管人員會 報,檢討責任。 各單位四處
    (二)各單位之簽(稿)其性質一部或全 部屬工作計畫者,其內容至少應包 括四項要件: 1.主(協)辦單位。2.辦理方法。 3.預定辦竣時期。 4.經費出處。 各單位
    (三)各會辦單位對承辦單位之簽(稿) 有不同之意見時,應以書面加簽意 見,不得以口頭告知或逕行將公文 退回承辦單位。有二個以上會辦單 位書面表示不同意見時,承辦單位 應於一至二日內綜簽後再陳核。 各單位
    (四)各工程處報局之簽(稿),局內承 (會)辦單位人員及各級核稿人員 ,均應於文內以八位數字表示時間 。 局內各單位
    (五)各工程處報局之簽(稿)奉核後, 應依局內原陳核報程序,由上往下 復閱後,再退還工程處。 惟核定之內容與承辦工程處原擬意 見相同者,可免上述複閱程序。 局內各單位
    (六)各級主管代為決行之案件,除例行 事項外,應於核判後,補陳上一級 主管,俾便掌握資訊。
    四、輿情處理 (一)本局及各工程處均應設置新聞發言 人及府會聯絡員,以利工作之遂行 。 公關室 各工程處
    (二)議員交辦及質詢案怕或人民陳情案 均應按既定之流程,秉持正確、週 延之原則,在規定之時效內辦竣; 如依案情必須假相當時日始能辦竣 者,應於第一之答覆時依當時的情 況作答,並應於適當時機將後續辦 理結果,以書面函復。 各相關單位 各工程處
    五、工務作業要 領 (一)辦理工程業務之基本原則: 1.合約有明文規定且合理者,應確 實依約辦理。 2.合約雖有明文規定,但內容不合 時宜且不合理者,則依變更合約 之法定程序處理。 3.合約內容規定不明確,有待解釋 澄清者,應依程諮詢法制單位意 見或報請上級單位釋復憑辦。 4.各工程處因業務上之疑義,而有 諮詢法律顧問之需要時,其申請 案及費用由各工程處自行核處。 局內各技術 單位 各工程處
    (二)徹底全面檢討局頒行政命令之妥當 性,以減少爭議,例如:工進落後 10%以上之承商,停止其參加公開 投標權之妥當性。 二、三、四 處 法制課
    (三)凡工進落後達 5%以上之施工標, 具辦理工期展延變更設計之法定理 由者,應於該影響工作之施工項目 完成後,於三個月內,依法定程序 辦竣變更設計報核手續。 各工程處
    (四)各工程處之任務係依據合約落實監 工,並兼顧工程之品質時效、安衛 ,尤應遵守作業之法定程序,俾所 轄工程期完成,以辦理正驗。 各工程處
    (五)完工驗數之移交工作,首應由局內 各相關單位就辦理之方式研擬標準 作業草案,並於報市府核定後,再 頒發各工程處據以執行。 各相關單位
    (六)系統工程實質完工至正式營運之間 ,關於合約內維護、保養、管理、 營運人員訓練等各項工作,本局與 營運公司應釐清權責並相互積極配 合,以竟事功。 三、四處 機電系統工 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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