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捷運工程局興建捷運系統工程完工後,需移交捷運財產管 理機關管理及使用,為因應捷運財產特性,特訂定本注意事項以為捷運系統財產列計之 原則及程序。
- 二、為確實反應捷運建設成本,捷運財產價值應包含細部設計費、交通設施補償費及拆遷補 償費、工程費、工務行政費及調查規劃費。
- 三、財產單位設定原則 (一)土建部份 1.土地改良物:包含橋樑、隧道、箱涵、明渠、防護坡、擋土牆等。 (1)橋樑以車站與車站間及車站本身為一財產單位。 (2)隧道以一座劃分為財產單位。 2.房屋建築 (1)房屋建築以「幢」為財產單位並登記為一張所有權狀。「若車站內月臺(原 屬第四類財產)面積如包含於建築物所有權狀中則不予分開列計」。 (2)至於與聯合開發共構部份之財產,應按捷運系統財產及聯合開發財產區分其 財產單位及按個別權屬分開辦理產權登記。 (3)以每一幢房屋僅有一種用途為分類基礎,若有一棟房屋有數種不同用途時, 得以其主要用途定其名稱。 (二)機電部份 1.凡專供特定用途之財物,以機械操作或使用上可以劃分者為一財產單位。 2.凡無特定用途之一般財產,以具有完整個體並能單獨使用者為一財產單位。 (三)部份增加 工程完工後之各項工程,若僅屬財產之一部份,尚無法成為一單獨財產列計時, 仍應先由工程處填具財產增加單作部份增加,並經該處會計室核章後存於工程處 財產經辦單位,俟整體財產完工,將價值合併另填具正式財產增加單。
- 四、財產名稱設定原則 (一)以上各項財產均應配合財物標準分類規定,確定財產名稱填於財產增加單上。 (二)若財物標準分類中無該項財產名稱時,可以相類似之名稱代替或統一向行政院主 計處申請增訂。 (三)為使每一主體財產之附屬物均能正確表達不致遺漏,應該設置財產增加單附屬表 。
- 五、財產使用年限及價值列計原則 (一)為使各標工程於驗收完成決算時,能立即辦理財產增加,且可完全反應所有捷運 建設成本。財產價值應以各標工程決算之決算金額為列計基礎,再依據該項成本 價值分算至每一財產單位。工程完工時如直、間接成本無法正確列計,仍應以估 算數暫列,餘俟全線完成總決算時,再行調整。 (二)前項成本價值分算至每一財產單位,係以每一標工程結算書之結算金額為準,並 按照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規定,劃分財產單位及價值。至於工程費之施工費 以外各項成本,則再以結算金額比例方式分算之。 (三)凡營運以後才驗收之工程及無法於驗收後立即完成決算者,先以暫列方式列計財 產,俟工程決算書確定後,再依工程決算書調整其財產價值。 (四)捷運系統新路線各標工程於驗收完成後登錄財產帳,並以開始營運日作為購置日 期,據以計算財產使用年限。至於系統設備重置後財產,以驗收日作為購置日期 ,據以計算財產使用年限,若該系統設備須經實際使用後並完成後續可靠度驗證 之契約規定者,於驗收完成後登錄財產帳,並以開始營運日作為購置日期,據以 計算財產使用年限。
- 六、財產價值分算原則 (一)工程細部設計費 1.土木建築各標細部設計費用為該預算施工費乘以各標細部設計費占全線預算施 工費比例。 2.機電各標工程發包金額,業已包含施工費及細部設計費,故每標工程完成決算 時,其工程細部設計費即可列出。 (二)工程費包括施工費、保險費及工管費 1.施工費:依據歷次估驗計價累計核發金額。 2.保險費:依據營造綜合保險單及因變更設計展延工期,而加減保險金額之總和 。 3.工管費:(施工費+工程保險費)×預算書規定之比例(預估數)計算之。 (三)交通設施補償費及拆遷補償費 1.本項費用計有土地補償費、房屋補償費、工作費及其他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已 列入土地成本,不再攤計)。 2.依決算書核定項目計算各線成本,再以各標實際範圍計算地上物之補償費。 3.如一筆土地或一幢房屋跨兩標之間,則依其面積比例分攤計算補償費。 4.工作費依各線所編列之總金額攤提至各標。 (四)聯合開發費用 聯合開發共構部份應予扣除之細部設計費及施工費,以基地為準,按共構費用分 攤原則計算上述費用並予扣除。 (五)調查規劃及計畫管理費: 1.各標分擔之調查規劃及計畫管理費 (不含總顧問服務費部份) 計算方式: (1)土建工程各標分擔之調查規劃費等於【(該線土建工程應分擔數)+(機電 工程及土建工程共同負擔數x該線所有土建工程標佔其全部(預估)完工金 額之比例)】x【(土建工程各標之施工費)÷(該線土建工程之(預估) 完工成本)】 (2)機電工程各標分擔之調查規劃費等於【(該線機電工程應分擔數)+(機電 工程及土建工程共同負擔數x該線所有機電工程標佔其全部(預估)完工金 額之比例)】x【(機電工程各標之施工費)÷(該線機電工程之(預估) 完工成本)】註:施工費不包含保險費及工管費。 2.總顧問服務費: 各標分擔數等於各標合約書之施工費(不含保險費及工管費)乘以2.5%。 (六)工務行政費: 1.每公里應分擔之工務行政費係為捷運初期路網一二三期工務行政總預算除以捷 運初期路網建造之里程數。 2.各線工務行政費係每公里之工務行政費分攤數乘以各線公里數。 3.土建工程應分擔之工務行政費比例等於【(東、北、南、中四工程處編制人數 +本局土木職系人數)÷(東、北、南、中、機電五工程處編制人數+本局土木 職系人數及機電職系人數)】等於72.28%。 4.機電工程應分擔之工務行政費比例等於【(機電工程處編制人數+本局機電職 系人數)÷(東、北、南、中、機電五工程處編制人數+本局土木職系人數及 機電職系人數)】等於27.72%。 5.各標應分擔工務行政費之計算方式: 土建工程各標應分擔之工務行政費等於(該線應分擔之工務行政費)x 72.28 %x【(土建工程各標之施工費)÷(該線土建工程之(預估)完工成本) 機電工程各標應分擔之工務行政費等於(該線應分擔之工務行政費)x 27.72 %x【(機電工程各標之施工費)÷(該線機電工程之(預估)完工成本)】 註: 1.施工費不包含保險費及工管費。 2.東北中南各工程處編制人數為104人,機電處編制人數為133人,局本部土木 職系編制人數為202人,機電職系編制人數為104人。 (七)各項成本分算實例:以木柵線CC 409 標為例,說明如下: 臺北市捷運工程局及工程處之工程費、細部設計費、交通設施補償費及拆遷補償 費、工務行政費及調查規劃費決算表: 單位:元
工程名稱:木柵隧道南洞口(BR11)下部結構工程
工程編號:CC409
工桯地點:臺北市木柵區
合約編號:
主辦單位:
開工日期:
施工日期:
工程費決算詳細金額
施工費
196,947,451
工程概況:
保險費
756,737
工管費
7,702,104
合計
205,406,292
交通設施補償費及拆遷補償費
53,878,065
工程細部設計費
3,496,980
應扣除之聯合開發費用
工務行政費
31,865,882
調查規劃費(含總顧問服務費)
6,847,372
補償標
費用別地上物補償費
工作費
合計
CM401
CM40323,717,035
1,580,000
25,297,035
CM404
CM40785,187,725
3,446,000
88,633,725
CM408
19,869,490
193,000
20,602,490
CM409
CM411A.B175,338,426
2,340,643
177,679,069
CM412
51,144,746
2,242,000
53,386,746
CM416
14,413,683
1,590,300
16,003,983
合計
369,671,105
11,391,943
381,036,048
站別
項目BR2
BR5
BR6
合計
施工費
12,100
21,252
16,420
49,772
細部設計費
234.7
357.7
311.6
904
合計
12,344.7
21,609.7
16,731.6
50,676
- 七、財產增加作業程序 各線捷運土地改良物、建物、動產(包含各線捷運經費撥由捷運公司或他機關自行購置 )財產增加作業流程圖(請參閱附件)。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8-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7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市捷財字第096312845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96年7月3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