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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5-2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9 月 19 日
中華民國89年9月19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89)北市捷人字第8922247800號函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迅速妥善處理民眾詢問、反映及緊急陳情事 項,特訂定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公眾服務中心作業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 。
  • 二、本局各單位應就主管業務,針對民眾可能詢問之問題,預擬答覆資料,送由本中心彙編 成冊,做為服務人員答覆民眾詢問之參據。前項資料,除按月定期更新外,各單位並應 配合實際業務情形,隨時洽商本中心修正、補充,以保持新實完整。
  • 三、本中心服務人員對於民眾詢問之事項,遇有未能依據前條規定之資料及其他有效之方法 簽覆者,應儘速聯繫本局有關單位答覆之。有關單位於接獲服務人員通知時,應儘速全 力配合辦理,不得推諉遲延。
  • 四、本中心服務人員對於民眾詢問反映事項,應逐案依規定填寫記錄,於次日送請主任核閱 。其記錄之格式如附表一、二。
  • 五、本中心對於記錄案奉准移請本局有關業務主管單位處理之民眾詢問反映事項,應追蹤管 制促請迅速辦妥結案。其移辦及管制表格式如附表三。
  • 六、本中心工作人員於獲知民眾緊急陳情案件時,應立即向主任報告,並依據主任之指示, 迅速聯緊本局有關單位人員及安排車輛,使儘速趕赴現場處理。 本中心執行副主任或執行秘書應會同前項有關單位人員到場,並將處理情形儘速填報 告表陳報。其報告表之格式如附表四。
  • 七、本中心應陳列各種宣導資料供民眾取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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