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捷運行政管理中心中央控制室(以下簡稱本室)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秘書室為管理 單位,由駐警隊隊員負責執行管理業務。
- 二、以磁卡辦識管理,除工作人員外,未經核准任何人均不得進入。
- 三、本室應設進出管制簿,進入人員應登記進出時間及事由。
- 四、本室各項設備未經核準不得使用或更動。
- 五、本室每日均由駐警隊隊員駐守監控。
- 六、工作人員應遵照本室控制系統(涵蓋範圍計有水電、空調、照明、消防、監視等系統) 操作手冊規定操作,未按規定程序及未核可之工作,不得擅自處理。
- 七、駐警隊隊員及工作人員進入本室應服裝整齊,嚴禁睡眠(打瞌睡)、飲食、嬉戲、喧嘩 ,以維系統安全及衛生清潔。
- 八、駐警隊隊員及工作人員對機器故障或發生不正常狀況,應研判原因,採取適當之措施, 儘速向管理單位報告併通知修護人員儘速修理,且做成紀錄。
- 九、管理單位應不定期派員至本室查察,如發現有違規定,應簽報議處。
- 十、本規定於簽奉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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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5-2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9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2年9月9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92)北市捷行字第09232187001號函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