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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6-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9 年 07 月 23 日
中華民國79年7月23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79)捷資字第67925號函修正
  •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統籌管理圖書資料與本局員工及局外單位人 員借閱本局圖書資料,特訂定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圖書資料借閱與管理要點(以下簡 稱本要點)。
  • 二、本局圖書資料之蒐集、處理,典藏,以捷運工程、電腦資訊及各項科技移轉等相關之技 術性圖書資料為主,行政管理、組織編訓、人文科學,及一般相關科學文物為輔,並以 發展捷運專業圖書館為目標。
  • 三、本局資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圖資室(以下簡稱本室)將以最快速可能的方法、協 助借閱人查詢擷取所需資料並提供適切資訊服務。
  • 四、本要點以本局員工及局外單位人員為服務對象。局外單位人員除經本局同意者外,並依 左列規定辦理: (一)機關團體參觀本室,應事先來函經核准後,由本中心派員引導參觀。 (二)貴賓於有關主管陪同者,得由本中心派員引導參觀。 (三)本局員工之親友參觀本室,須經本室主管同意,由本室人員引導參觀。
  • 五、本局圖書資料型態分為左列二類: (一)紙本資料:係指書籍、期刊、報告、標準、廠商資料、小冊子及參考工具書等。 (二)非書資料:係指電腦媒體、錄影帶、微縮片、地圖等。
  • 六、本室之服務項目包含左列各項: (一)本局資料之閱覽與借閱。 (二)電腦化之線上館藏目錄查詢與檢索。 (三)新書通報。 (四)參考服務。 (五)微縮閱讀複印機之使用。 (六)館際合作。 (七)國科會科技資訊網路檢索。
  • 七、本室閱覽開放時間: 周一至周五 上午8:45-12:30,下午1:30-5:00 周六上午8:45-12:00
  • 八、本室閱覽及借閱規定如左: (一)通則 1.本局員工應佩戴識別證進入本室辦理閱覽或借閱,局外單位人員佩帶來賓證並 限室內閱覽,圖書資料不得外借或影印。 2.個人之提袋、外衣、雨具、食品等不得攜入本室閱覽區,應先放置於物品存放 處,閱覽時應保持肅靜及整潔,不可喧嘩。離座時,應將閱覽椅歸回原位。 3.本室閱覽區採開架式,陳列之圖書刊物可自由取閱,但不得攜出,閱畢後請歸 還原處;若需借閱,請持識別證按規定辦理手續。 (二)借期與借閱數量 1.借期之計算係採用日曆制方式,即星期日、國定假日皆計算為一日,但到期日 適逢例假日者得順延至正式上班當日為歸還日。 2.書籍及報告 (1)借期原則上以二十一日為限,期滿後若無人預約,得徵求本管理人員之同意 續借一次。 (2)借閱之圖書總數以六冊為限。 3.期刊: (1)當期期刊不得外借。 (2)過期期刊借期以七日為限,期滿後若無人預約,得徵求本室管理員之同意續 借一次。 (3)借閱之期刊總冊數以二冊為限。 4.參考書:以室內閱覽為限。 5.密件資料根據本局之「圖資室密件資料管理與借閱辦法」辦理借閱。 6.館際合作按「科技圖書館際合作圖書資料複印借閱申請流程表」(如附件一) 之規定辦理。 7.國科會科技資訊網路檢索按「科技全國網路檢索申請程序」(如附件二)之規 定辦理。 8.各國捷運系統資料 (1)借期原則上以七日為限,期滿後若無人預約,得徵求本室管理人員之同意續 借一次。 (2)借閱之總冊數以二冊為限。 9.廠商資料: (1)借期原則上以七日為限,期滿後若無人預約,得徵求本室管理人中之同意續 借一次。 (2)借閱之總冊數以六冊為限。 10.錄音帶╱錄影帶 (1)借期以七日為限。 (2)借閱之總卷數以二卷為限。 11.微縮片:限在本室內閱覽。 (三)逾期處分 借閱之圖書資料,借閱人均應依歸還日期按時歸還或辦理續借,如未依規定辦理 者,逾期者不得再行借閱圖書資料,於收到本室「圖書資料逾期通知清單」(如 附件三)通知三日內歸還,若未於規定期限內歸還者,停止其借閱權利一個月, 借閱人逾期次數達三次以上者,則停止其借閱權利六個月,並通知所屬主管督導 改善。 (四)賠償 借閱之圖書資料,歸還時應保持完整,如有塗寫、毀損、遺失等情事者,應負賠 償責任,並依「圖書資料賠償單」(如附件四)辦理。 (五)預約: 1.欲借之圖書如已借出時,可向本室辦理預約登記。 2.預約的員工若獲通知,三日內未向本室辦理借閱手續者視同自願放棄權利。 3.預約之名額以兩人為限。 (六)借出之圖書資料,本室若有急需,如裝訂、編目、清查、盤點等必要,無論到期 與否,借閱人於接獲通知次日應即歸還。
  • 九、本室每半年應辦理圖書資料定期盤點,並作清查情形報告表存檔,以資查考。
  •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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