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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6-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11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6)北市捷技字第10631898600號函修正全文11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統籌管理圖書資料與本局員工及局外單位人 員借閱本局圖書資料,特訂定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圖書資料借閱與管理要點(以下簡 稱本要點)。
  • 二、本局圖書資料之蒐集、處理、典藏,以捷運工程、電腦資訊及各項科技移轉等相關之技 術性圖書資料為主,行政管理、組織編訓、人文科學,及一般相關科學文物為輔,並以 發展捷運專業圖書館為目標。
  • 三、本局技術發展處(以下簡稱本處)圖資室(以下簡稱本室)將以最快速可能的方法,協 助借閱人查詢擷取所需資料並提供適切資訊服務。
  • 四、本要點以本局員工及經同意之局外單位人員為服務對象。局外單位人員除經本局同意者 外,應依下列要點辦理: (一)機關團體參觀本室應事先來函經本局同意後,由本處派員引導參觀。 (二)貴賓於有關主管陪同者,得由本處派員引導參觀。
  • 五、本局圖書資料型態分為下列兩類︰ (一)紙本資料︰係指書籍、期刊、報告、標準、廠商資料、小冊子及參考工具書等。 (二)非書資料︰係指各類電腦媒體。
  • 六、本室之服務項目包含下列各項︰ (一)本局資料之閱覽與借閱。 (二)電腦化之線上館藏資料查詢與檢索。 (三)新書通報。 (四)參考服務。 (五)館際合作。 (六)送書到指定之上班地點。 (七)主管期刊目次通報。 (八)線上建購。 (九)線上預約。
  • 七、本室閱覽開放時間︰ 週一至週五 上午8:30-12:30 下午 13:30-17:00
  • 八、本室閱覽及借閱要點如下︰ (一)通則: 1.本局員工應佩戴識別證進入本室辦理閱覽或借閱,局外單位人員佩戴來賓證並 限室內閱覽,圖書資料不得外借或影印。 2.個人之提袋、外衣、雨具、食品等不得攜入本室閱覽區,應先放置於物品存放 處,閱覽時應保持肅靜及整潔,不可喧譁。離座時,應將閱覽椅歸回原位。身 心障礙者在使用圖資室相關設備及服務,必要時得由圖書館員協助。 3.本室閱覽區採開架式,陳列之圖書刊物可自由取閱,但不得攜出,閱畢後請放 置書架空位處或閱覽桌上;若需借閱,請持識別證按要點辦理手續。 (二)借閱期限與數量:

    種類

    期限

    總數

    備註

    圖書報告及電子(視聽)媒體

    21日

    10冊

    含各類電腦媒體

    期刊

    7日

    2冊

    當期期刊於閉館前半小時辦理借閱,次日上班時於上午9:00前歸還本室

    工具書

     

     

    限本室內閱讀

    附註:

    上開資料借閱之計算係採用日曆制方式,即星期日、國定假日皆計算為一日,但到期日適逢例假日得順延至正式上班當日為歸還日,期滿後若無人預約,得徵求本室管理人員之同意續借乙次。

    (三)逾期處分:借閱之圖書資料,借閱人均應依歸還日期按時歸還或辦理續借,本室 得定期稽催。若未於收到通知後三日內歸還,將停止其借閱權利一個月,逾期次 數達三次以上者,則停止其借閱權利六個月,並通知所屬主管督導改善。 (四)賠償:借閱之圖書資料,歸還時應保持完整,如有塗寫、毀損、遺失等情事者, 應負賠償責任。 (五)預約: 1.欲借之圖書如已借出時,可向本室辦理預約登記或自行在電腦網路上操作圖書 管理系統辦理。 2.預約書到,本室將主動通知預約者,唯三日內未向本室辦理借閱手續者視同自 願放棄權利。 (六)借閱人離職前,應將全部所借閱之圖書資料歸還,並於辦理離職手續時,應知會 本室。 (七)借出之圖書資料,本室若有急需,無論到期與否,借閱人應於接獲通知次日歸還 。
  • 九、圖書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之移送本室典藏:以下各相關資料,應填寫資料移送單後,送 本室典藏(同一資料至多二份)。 (一)局外之講習、會議、研習會....等奉准保存之相關資料。 (二)本局之技術移轉與訓練教材、委託研究、出國報告及局內奉准保存之相關出版品 。
  • 十、每年應辦理圖書資料盤點,並做成盤點報告存檔,以資查考。
  •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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