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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5-202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11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務局(105)北市捷行字第10532822400號函自105年11月16日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倡市民正當休閒活動並維護捷運行政大樓 戶外廣場(以下簡稱本場地)整潔秩序,將此一開放性公共遊憩場所提供市民使用,特 訂定本要點。
  • 二、各機關、團體、法人、鄰里辦公室等凡欲使用本場地舉辦各項活動時,應於使用前十日 向本局提出申請併填具申請書(如附表),經本局同意並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 元整)後始可免費使用。活動結束後經本局查驗無損壞設施後保證金無息發還。
  • 三、使用本場地舉辦各項活動,其活動內容應以政令宣導、公益、文化或社教活動為主;凡 具有商業性廣告、促銷、販賣或募款等活動均不予同意使用本場地。
  • 四、本局對使用單位提出之本場地申請有審查權,凡申請活動內容不符本要點者,不予同意 使用本場地。
  • 五、本場地開放使用時間如下: (一)平時:週一至週五為下午六時至十時。 (二)假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十時。
  • 六、使用本場地應注意之事項: (一)活動所需之電源及相關輔助設施,均由使用單位自行準備。 (二)辦理活動之相關佈置、設備、物品之保管及安全事宜均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三)禁止在本場地之地面、花木及其他任何公共設施上噴漆、書刻、打釘、打椿等。 (四)禁止攜帶犬畜進入本場地。 (五)禁止攀折花木、喧鬧滋事、妨害公共秩序及安寧等情事。 (六)禁止小販兜售及其他未經同意之活動行為。
  • 七、使用單位如需張掛宣傳標語(幟)或海報,應經本局同意並於指定地點張掛,否則予以 拆除。
  • 八、使用單位應負責維護本場地相關設施完整及週邊環境整潔,用畢後應即回復原狀,未即 時回復原狀或有損壞時,本局得僱工清潔或修復,所需費用由預收保證金項下扣除,如 有不足,則另向使用單位追償。
  • 九、使用單位於使用期間應有週密安全維護措施,以保障所有活動參與人員生命及公共安全 ,如有發生群眾衝突、鬥毆或其他破壞等情事,場地使用單位之負責人應負一切法律責 任。
  • 十、本場地採先登記先使用原則,每次申請以使用當日一次為限。
  • 十一、使用單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立即終止其使用本場地,該單位一年內不得再 申請使用本場地: (一)活動內容與原申請內容不符。 (二)假借活動名義,於會場內從事商業性廣告、促銷、販賣、義賣或募款等活動。 (三)演出活動損及本場地建築、設備或有違公共安全者。 (四)違反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 (五)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事項者。
  • 十二、本局需要使用本場地時得優先使用,原使用單位應停止或延期使用。如無法延期,無 息退還保證金,使用單位不得異議,且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 十三、使用本廣場辦理活動(包括彩排及拆、裝舞台等)者,其音量應符合噪音管制之相關 規定,如有違規情事或致本局接獲罰單均由申請人於限期內自行繳納及負擔;若未繳 ,本局並得逕自保證金內扣抵代繳,如有不足並得向立切結書人或連帶保證人依法追 繳。
  • 十四、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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