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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5-202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0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7年2月3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87)北市捷行字第8720205200號公告訂頒
  •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倡市民正當休閒活動並維護捷運行政大樓 戶外廣場(以下簡稱本場地)整潔秩序,將此一開放性公共遊憩場所提供市民使用,特 訂定本要點。
  • 二、各機關、團體、法人、鄰里辦公室等凡欲使用本場地舉辦各項活動時,應於使用前三日 向本局提出申請併填具申請書(如附表),經本局同意並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整 )後始可免費使用。活動結束後經本局查驗無損壞設施後保證金無息發還。
  • 三、使用本場地舉辦各項活動,其活動內容應以政令宣導、公益、文化或社教活動為主;凡 具有商業性廣告、促銷、販賣或募款等活動均不予同意使用本場地。
  • 四、本局對使用單位提出之本場地申請有審查權,凡申請活動內容不符本要點者,不予同意 使用本場地。
  • 五、本場地開放使用時間如左: (一)平時:週一至週五為下午六時至十時。 (二)週六:下午一時至十時。 (三)假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十時。
  • 六、使用本場地應注意之事項: (一)本場地可提供舉辦各項活動,但其性質屬於政治性活動者,經本局同意使用後並 應依集會遊行法等相關規定向轄區警察分局申請許可。 (二)活動所需之電源及相關輔助設施,均由使用單位自行準備。 (三)辦理活動之相關佈置、設備、物品之保管及安全事宜均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四)禁止在本場地之地面、花木及其他任何公共設施上噴漆、書刻、打釘、打椿等。 (五)禁止攜帶犬畜進入本場地。 (六)禁止攀折花木、喧鬧滋事、妨害公共秩序及安寧等情事。 (七)禁止小販兜售及其他未經同意之活動行為。
  • 七、使用單位如需張掛宣傳標語(幟)或海報,應經本局同意並於指定地點張掛,否則予以 拆除。
  • 八、使用單位應負責維護本場地相關設施完整及週邊環境整潔,用畢後應即回復原狀,未即 時回復原狀或有損壞時,本局得僱工清潔或修復,所需費用由預收保證金項下扣除,如 有不足,則另予追償。
  • 九、使用單位於使用期間應有周密安全維護措施,以保障所有活動參與人員生命及公共安全 ,如有發生群眾衝突、鬥毆或其他破壞等情事,場地使用單位之負責人應負一切法律責 任。
  • 十、本場地每次申請以使用當日一次為限。同一時段如有兩單位以上申請時以抽籤決定之。
  • 十一、使用單位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本局管理單位得立即終止其使用本場地,並得停止該 單位申請使用本場地一年: (一)活動內容與原申請內容不符。 (二)假借活動名義,於會場內從事商業性廣告、促銷、販賣、義賣或募款等活動。 (三)演出活動損及本場地建築、設備或有違公共安全者。 (四)違反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及破壞性之政治性活動。 (五)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事項者。
  • 十二、本局有特殊需要使用本場地時得優先使用,原使用單位應停止或延期使用。如無法延 期,無息退還保證金,使用單位不得異議,且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 十三、本場地之申請使用及限制,得經本局專簽同意後專案處理。
  • 十四、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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