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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6-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7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8年7月29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88)捷資字第88217353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5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工程管理資訊系統軟體提供承包商使用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提供工程管理資訊系統軟體使用要點)
  • 一、目的:為推動本局及所屬工程處工程管理電腦化作業,使本局及所屬工程處資料與廠商 資料格式一致,達到資料傳輸及拋轉的目的,以利工地執行工程管理及協助文件審查作 業,特訂定本要點。
  • 二、依據: (一)依七十八年十二月九日第七十一次早報會議指示辦理。 (二)依(83)北市捷祕字第八三二四八五八號函辦理。
  • 三、實施項目: (一)申請方式:應以正式來函提出申請,並自備應有之硬體設備。 (二)提供對象:限與本局及所屬工程處業務訂有相關合約之廠商,包括細部設計顧問 (DDC)、委託監造顧問(CMC)、施工承包商及聯合開發案投資人等,以下統稱 為申請人。 (三)提供軟體項目:僅提供執行程式及使用手冊資料,概不提供原始程式。各申請人 申貸軟體之項目,列舉如下: 1.施工承包商:提供時程控制及合約執行次系統。 2.細部設計顧問(DDC):提供估價分析及時程控制次系統。 3.委託監造顧問(CMC):提供承包本局及所屬工程處合約相關功能之子系統。 4.聯合開發案投資人:提供估價分析次系統。 (四)教育訓練及軟體諮詢: 1.軟體操作訓練由申請人自行辦理為原則。本局或本局所屬工程處舉辦之訓練課 程如有餘額,可通知申請人派員參加。 2.申請人於軟體操作上如有疑問,請與本局資訊中心或工程處資訊小組洽詢。 (五)軟體版權:軟體版權歸本局所有,申請人申貸使用軟體應填具「使用借貸契約」 (如附件一)除保證軟體不複製外流外,並僅限使用於本局相關業務。
  • 四、申請借用程序:(如附件二)。
  • 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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