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目的: 為使本局數據通訊網路系統達到資源共享之目的,並發揮網路系統整 體效能同時考量資料維護的方便性及安全性。
- 二 依據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及本局資訊管 理要點辦理。
- 三 範圍: 本局數據通訊網路 (微電腦區域網路) 之申請、使用、保管、備份及 維護為範圍,所含設備如左: (一) 網路伺服器:包括區域網路系統、硬式磁碟機、軟式磁碟機、磁帶 機、鍵盤、顯示器及相關介面卡。 (二) 工作站網路介面卡 (另詳微電腦管理作業規定) 。 (三) 銜接器 (HUB) 。 (四) 中繼器 (Repeater) 。 (五) 網路傳輸介質。
- 四 本局通訊網路之請購、布線、分配及管理,應由本局資訊中心 (以下 簡稱本中心) 統籌規劃辦理。
- 五 為維護網路系統正常運作及設備效能,應由本局與廠商簽訂網路系統 維護合約。
- 六 本中心指定一名網路管理人員 (SUPERVISOR)負責網路事項如左: (一) 將區域網路設備編定號碼,並依各網路設備製作「維修狀況紀錄表 」 (如附表一) ,建立設備資料檔案。 (二) 負責使用者代號及密碼之設定、更改及撤銷,以管制區域網路之使 用權。 (三) 限定每一使用者最大磁碟儲存空間為6MB,由各使用者自行斟酌 規劃自己的使用空間,避免檔案重覆太多,造成磁碟空間不夠,影 響其他使用者之作業;若需要更大的儲存空間,應於申請時敘明原 因,依照申請程序辦理。 (四) 定期每月印出每一使用者網路使用狀況及所佔用之磁碟容量情形, 作為申請及調整資源之參考。 (五) 備份工作之執行概分為以下兩類: 1 Mirrored disk Backup. 2 Tape Backup. (六) 不定期舉辦區域網路維護講習,以提升使用單位自行維修能力,而 使區域網路保持良好之使用狀態。 (七) 協調本局各微電腦網路系統之網路管理人員,使本局網路系統得以 發揮整體效能。 <附表一> 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網路設備維修狀況紀錄表
網路設備編號 廠牌 裝置日期 使用單位 保管人員 電話 管理單位 管理人員 電話 故障通知日期 故障情形 維修日期 維 修 情 形 維修人員 - 七 本局各微電腦區域網路系統裝置單位應指定一名網路管理人員負責本 規定第五項有關事項,並配合管理本局通訊網路系統。
- 八 使用單位應指定網路工作站保管人負責網路設備之保管及有關網路故 障時與本中心之聯絡事宜。網路工作站保管人有異動時,應依本局微 電腦管理作業規定,以書面通知本中心。
- 九 區域網路之工作站裝設位置如搬至不同辦公室時,為免造成網路斷線 ,應事先以書面通知本中心,經本中心同意後始得辦理。
- 十 使用通訊網路傳輸資料應以本局相關業務為原則。
- 十一 申請通訊網路與本局以外之單位連線作業時,應報局核准。
- 十二 本局各單位使用時應填寫「電腦設備申請表」 (如附表二) ,經本 中心同意撥付設備,使用單位填寫「微電腦保管單」 (如附表三) ,由網路管理人員負責安裝,同時列入管理維護,並通知使用人其 LOGIN NAME 及 PASSWORD 。 <附表二> ┌────────┬───────────┬─────────┐ │ │ │申請 │ │ │ │單位: │ │ │ 電腦設備申請表 ├─────────┤ │ │ │申請 │ │ │ │日期: 年 月 日│ ├──────┬─┴───────────┴─────────┤ │ 申請設備:│ │ │ (含項目名稱│ │ │及 數 量) │ │ ├──────┴───────────────────────┤ │需求原因與作業項目 (請詳述以利審核需求量,如不夠可另紙書寫) │ │ │ │ │ ├─┬────┬─┬────┬─┬────┬─┬─┬─────┤ │單│ │複│ │課│ │填│姓│ │ │位│ │ │ │、│ │ │名│ │ │主│ │ │ │股│ │表├─┼─────┤ │管│ │核│ │長│ │ │分│ │ │ │ │ │ │ │ │人│機│ │ ╞═╪════╧═╧════╧═╧════╧═╧═╧═════╡ │資│ │ │ │ │ │訊│ │ │ │ │ │中│ │ │ │ │ │心├─┬────┬─┬───┬─┬─┬────┬─┬────┤ │ │主│ │複│ │處│課│ │承│ │ │意│ │ │ │ │室│ │ │ │ │ │ │ │ │ │ │業│ │ │辦│ │ │見│ │ │ │ │務│ │ │ │ │ │ │ │ │ │ │聯│ │ │ │ │ │ │任│ │核│ │絡│長│ │人│ │ ├─┼─┴────┴─┴───┼─┼─┼────┼─┼────┤ │撥│ │設│課│ │承│ │ │用│ │備│ │ │辦│ │ │情│ │ │ │ │ │ │ │形│ │課│長│ │人│ │ └─┴────────────┴─┴─┴────┴─┴────┘ (附表三) 電腦設備維修卡 ┌──────────────┐┌───┬─────┬────┐ │序號: 使用單位: ││日 期│ 維護事項 │維護人員│ │廠牌: 保管人員: │├───┼─────┼────┤ │機號: 管理單位:資訊中心││ │ │ │ │裝置日期:管理人員: │├───┼─────┼────┤ ├───┬─────┬────┤│ │ │ │ │日 期│ 維護事項 │維護人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十三 通訊網路發生故障時,應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 由網路工作站保管人員,以電話聯絡網路管理人員。 (二) 網路管理人員接到申報故障電話,應立即判斷故障原因,給予適 當處理,必要時得洽請廠商維修人員至本局維修。 (三) 故障處理情形應由維修人員詳細登記於微電腦維修單 (如附表四 ) ,交由網路管理人員管理。 <附表四>
微 電 腦 維 修 單 編號: 日期: 年 月 日 使用單位 設備編號 資訊作業 聯 絡 人 存放位置 保 管 人 (聯絡電話) 故障情形 本局維修人 員 修復日期 年 月 日 維修廠商 廠商維修人員 維修狀況: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6-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89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89)北市捷資字第8921520900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