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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6-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10 月 11 日
中華民國89年10月11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89)北市捷資字第8922425200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即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統籌管理技術資料,特訂定臺北市政府捷運 工程局技術資料保存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作業規定)。
  • 二、本局技術資料管理方式分述如下: (一)基準文件(含規範、作業程序、手冊、計畫等): 1.依技術文件管理標準作業程序規定奉核後,原件移送本局技術資料管制中心(以 下簡稱PDCC)永久保存。 2.由資訊中心於技術規範管理系統製作電腦媒體備份永久保存。 (二)招(邀)標文件(含細部設計標、施工標): 1.依技術文件管理標準作業程序規定奉核後,原件移送PDCC保存至全線完工後 二年。 2.由資訊中心於技術規範管理系統製作電腦媒體備份永久保存。 (三)設計審查文件: 1.調查、規劃部分:含建物、管線、地質調查報告、環境影響評估、規劃報告等送 至圖資室保存(調查部分保存十年,規劃部分永久保存),文件不另做備份。 2.細部設計標部分:完成各階段性審查後, (1)送審文件送至PDCC保存至施工標保固後二年。 (2)製作備份微縮片由PDCC永久保存。 (四)第一原圖(含IP、AP、細部設計圖)及其各版次變更圖: 1.第一原圖及複製歷史版次變更圖由PDCC永久保存。 2.第一原圖之電腦繪圖CAD磁片(或磁帶)由履約單位移送PDCC,再由PD CC轉交資訊中心永久保存。 3.除初期路網之淡水、木柵線製作備份孔卡片由PDCC永久保存外,其餘路線由 PDCC建立工程圖庫管理系統影像檔,另由資訊中心製作電腦媒體備份永久保 存。 (五)計畫書: 1.設計標、系統標投標時得標廠商之技術計畫書,請發包單位並入合約書中;已發 包未並入合約書者,由履約單位集中保管至施工標保固期滿後二年。 2.施工標承商之施工計畫書由履約單位集中保管至施工標保固期滿後二年。 3.所有得標廠商之技術計畫書(或施工計畫書)副本,請發包單位移送一套至圖資 室,陳列五年後檢討銷毀。 4.文件不另做備份。 (六)審標報告(含答詢資料): 1.正本技術標審標報告由審標主辦單位並審標案簽呈文件存文書總檔,保存至施工 標保固期滿後二年。 2.文件不另做備份。 (七)合約書(含設計、施工及技術服務合約書及其變更合約書): 1.正本合約書由履約單位會計室保管至保固期滿後二年,再移送PDCC永久保存 。 2.副本合約書由發包單位移送一套至PDCC保存至保固期滿後二年(俟正本合約 書移送PDCC)檢討銷毀。 3.由資訊中心於技術規範管理系統製作電腦媒體備份永久保存。 (八)監工報告(含備忘錄文件等): 1.正本報告由各工程處指定專人負責建檔保存至完工後十五年,保管人列入移交業 務,本局(PDCC)不定期檢查。 2.由資訊中心於PM系統製作電腦媒體備份永久保存。 3.合約執行期間,與監工業務相關之廠商往來信函文件,請依「臺北市政府文書處 理實施要點規定」存文書總檔辦理。 (九)檢測報告(含檢驗卡、管制卡及檢驗、測試文件): 1.文件由各工程處指定專人負責建檔保存至完工後十五年,保管人列入移交業務, 本局(PDCC)不定期檢查。 2.文件不另做備份。 (十)施工圖: 1.原圖由工程處指定專人建立專檔保存至完工後十五年。 2.依合約提送之微縮片,並竣工圖移送PDCC永久保存。 (十一)竣工圖(含輔助施工詳圖): 1.原圖依竣工圖繪製標準作業程序奉核後,移送PDCC永久保存。 2.除依原施工合約製作孔卡片外,由PDCC建立工程圖庫管理系統影像檔,另 由資訊中心製作電腦媒體備份皆永久保存。 (十二)竣工報告: 1.正本由履約單位保存至保固期滿後二年,公函檢送PDCC永久保存。 2.副本由履約單位移送至PDCC保存至保固期滿後二年(俟正本竣工報告移送 PDCC)檢討銷毀。 3.竣工報告之磁片(或磁帶)由履約單位移送PDCC,再由PDCC轉交至資 訊中心永久保存。 (十三)操作維修手冊:正本連同磁片由履約單位移送一套至PDCC,再由PDCC轉 交至資訊中心永久保存。 (十四)技術文件處理表(TARF): 1.設計標及系統標部分:結案後送進PDCC保存至施工標保固期滿後二年。 2.施工標部分:由各工程處指定專人建檔保存至施工標保固期滿後二年。 3.文件不另做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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