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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11-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9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2年9月23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92)北市捷政字第092323641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
  • 一、依據: 臺北市政府八十一年十月十九日(81)府人(二)七字第八一0七三七六二號函暨參酌 本局環境特性辦理。
  • 二、本局環境特性: 本局位於南京東路四段十六號係承租國泰中央商業大樓四、五、九至十三樓(其他一樓 、六樓為新寶證券公司、二樓為泰國觀光局、七樓為夏普公司、八樓為美商安麗公司、 十四樓為易利信公司、國聯食品公司、十五樓為國聯工業公司、地下一樓為華一書局、 地下二樓為頂將保齡球館、地下二、三、四樓為停車場),由於係開放性大樓,除本局 人員以外,尚有其他私人公司行號人員出入,環境極為複雜。
  • 三、可能發生狀況: 本局為綜合商業大樓,人員進出極為複雜,民眾至本局陳情請願時,往往搭乘電梯及利 用安全梯逕赴辦公大樓各樓層,若有突發失控情事,則有危及員工及本局員工及設施安 全之虞。
  • 四、應變措施: (一)陳請請願預警資料之反映: 1.陳情請願事件醞釀時,各權責業務單位應根據情況發展,深入瞭解事件真相及訴 求主題,機先疏處,使之消躬於無形外並就可能發生情況隨時陳報局長及通知政 風單位協助處理。(業務單位、公關室、人事室(二)) 2.政風單位接獲發生聚眾陳情請願通知後,基於「協助」立場,雖依規定不直接介 入案件處理,惟應即報告局長協調各相關業務單位確實依據本注意事項權責分工 ,負責疏處與防範措施,以確保機關設施與人員之安全。(人事室(二)、各相 關單位) (二)協調與疏處: 1.業務單位應派員向陳情群眾溝通,推派代表協商,並引導進入會場及確實掌握協 商代表人數(業務單位、公關室) 2.非推派代表之其他陳情請願群眾,一律留在一樓大廳或指定場所休息,業務單位 亦應派員在場掌握狀況並適當安撫,惟應注意避免刺激群眾或與群眾發生衝突, 導致事件擴大變質。(業務單位、公關室) (三)大樓週邊安全及秩序維持: 1.協調警方作適當之警力佈置。(人事室 (二)、秘書室、業務單位) 2.陳情請願代表進入協調會場或本局時,若發現有攜帶危險物品,應予以勸阻或暫 時保管,以防止發生意外事件。(人事室(二)、秘書室、業務單位) 3.協調大樓管理處就本大樓人員進出採取適當管制措施,並請其轉知各承租戶配合 辦理。(秘書室) (四)本局各辦公處所之安全: 1.本局各單位自行負責本身辦公處所安全,於民眾陳情請願時,應即派適當人員負 責所在責任區內樓層安全防護工作,嚴禁非代表之群眾乘隙逼留辦公處所、電梯 出口、走廊、樓梯、廁所以防發生衝突或意外事件。(各單位) 2.會議場所週邊之警戒,由駐衛警配合警力,確實維持會議場所週邊之秩序,以使 協調工作順利進行。 3.大樓地下停車場內之本局公務車輛,應派員加強安全維護。(秘書室) 4.陳情請願群眾以暴力不法手段,對本局人員或設施構成危害或破壞者,依法追訴 。(法製課、業務單位) (五)首長安全維護: 1.本局十三樓局長辦公室區域為重點區域,駐衛警應加強巡查工作暨確實做好門禁 管制。(秘書室) 2.切實要求局長座車駕駛應提高警覺,注意行車安全隨時對車輛實施週密檢查,防 範暗置爆炸物及不法分子破壞車輛情事,以維局長安全。(秘書室、人事室(二 )) 3.局長主持陳情請願協調會時,除駐衛警外,並另派適當人員隨身保護 局長安全 。(秘書室、人事室(二)) (六)行政支援事項: 1.本局與陳情請願代表協調會場之佈置及相關行政事物支援配合事項,應妥為規劃 處理。(秘書室、業務單位) 2.陳情請願群眾結束離去後,應檢視現場有無遺留危險物品。(秘書室、人事室( 二)) 3.有關經費依規定報支。(各相關單位、會計室)
  • 五、配合本局環境狀況修訂「本局出入門禁管理要點」及強化有關安全設施。(秘書室)
  • 六、適時修訂「本局值日(勤)規定事項」,切實要求值勤人員提高警覺,防範發生危害破 壞事件,並嚴格督導。(人事室)
  • 七、為落實本注意事項各項工作,各單位應就權責分工部分研訂細部分業,據以執行。(各 相關單位)
  • 八、本局防護隊應結合駐警隊依照本注意事項各項規定,適時舉辦演練,以強化員工應變、 制變能力。(秘書室)
  • 九、有關重大危害、破壞或偶突發事件,比照本注意事項規定處理。
  • 十、各工程處參照本注意事項自行研訂辦法;非在本大樓辦公之本局其他單位結合所在地區 工程處辦理。
  • 十一、本注意事項奉 局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視狀況需要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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