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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11-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9 年 1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79年11月21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79)捷四字第77778號函修正全文6點
  •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防救並紓減捷運工程遭受颱風、水災、震災 等天然災害,迅速採取適當之防範措施及緊急處理工作,以維工地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
  • 二、任務編組: (一)局本部防救天然災害組:由工務副局長任組長綜理救災任務,第四處處長及副處 長分別任甲、乙組副組長。襄助組長辦理搶救事宜;各組組員輸流至該指揮部值 勤;乙組合於局本部值日室值勤,視災狀況利用配備車輛巡察回報。 (二)各工程處防救天然災害小組:由各工程處處長任小組長,副處長任副小組長,各 工務所主任及相關人員任小組組員,承局本部防救天然災害組指揮,加強災前防 範工作及緊急搶救處理回報事宜。 (三)災害通報聯鉻人:由乙組人員擔任,負責重大事件陳報局長及通報人事室(一) 等相關單位。
  • 三、任務範圍: (一)捷運工程各施工段及施工圍籬之安全防護管理事項。 (二)捷運工程各施工段緊急狀況查報及警示處理事項。 (三)協助工務局查報捷運工程各施工區周邊,公共設施緊急狀況及警示處理事項。 (四)協助水電及其他管線單位搶修捷運工區內受災損害之恢復供應事項。
  • 四、執行方式及聯絡方法: (一)由局本部防救天然災害組及各工程處防救天然小組,個別製訂防災專用檔夾,內 容應包括各相關聯絡人名冊及電話、事件紀錄表、單項事件處理回報表、簽到表 。 (二)指揮系統為市府防救天然災害指揮部→甲組值勤人員→災害通報聯絡人(即乙組 人員)→各工程處防災小組→各工務所→工程承包廠商→回報處理情形。各防災 值勤人員並應視災情狀況,機動通知相關單位處理,以爭取時效。 (三)災害通報聯絡人直接將通報內容登載於值勤簿內。
  • 五、局本部暨各工程處組員於救災期間擔任值勤人員加班費依規定核實支給,並得依「本局 員工報支計程車費須知」支領交通費。
  • 六、本要點有未盡事宜,得經檢討後隨時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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