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11-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3 月 19 日
中華民國88年3月19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88)北市捷四字第88205806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6點
  •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防救並紓減捷運工程遭受颱風、水災、震災 等天然災害,迅速建立災害事故速報系統並採取適當之防範措施及緊急搶修工作之進行 。以維工地、財產、人員、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 二、任務編組: (一)局本部:      1.緊急應變小組:天然災害造成捷運工地重大災損時成立,由局長(日班)、副       局長(夜班)。各工程處及第四處處長需同時坐鎮原單位指揮,並與本府消防 局保持密切聯絡,隨時反應災情及指揮所屬處理救災、救援、疏散、避難等事 宜。 2.配合本府災害防救(處理)中心作業編組:由本局三位副局長、總工程司、主 任秘書等五員擔任,至市府消防局「災害防救中心」參與指揮作業交互輪值。 分日、夜班二班值勤(日班08:00至22:00,夜班22:00至翌日08:00止)。 本府災害防救中心成立時,輪值人員需於四十分鐘內至該中心全程參與作業, 並與本局緊急應變小組保持密切連繫。 3.本局天然災害防救中心編組:由本局四位副總工程司、第一、二、三、五處處 長、品保中心主任、資訊中心主任擔任指揮調度作業,第四處處長及副處長擔 任機動配合巡查作業,辦理緊急搶救事宜。 A.指揮調度組:由本局四位副總工程司第一、二、三、五處處長、品保中心主 任、資訊中心主任輪值,分日、夜二班值勤,每班乙員。 B.輪值人員:本局第四處處長、副處長二員機動配合巡查作業。甲組由一課至 八課課長等八員,於本局十五樓會議室督導執行小組作業。(日班08:00至 22:00,夜班22:00至翌日08:00止)。 C.乙組輪值人員:由第四處人員編組輪值,駐守於本局十五樓會議室值勤(日 班08:00至22:00,夜班22:00至翌日08:00止),負責重大災害事件陳報 局長、小組長及通報相關單位。並視災情狀況及需要利用配備車輛巡察工區 並作回報。 (二)工程處: 1.緊急應變小組:天然災害造成所轄捷運工地重大災損時,由工程處處長及副處長 配合本局成立作業,並坐鎮原單位負責指揮調配救援工作。承局本部指揮加強防 範工作及緊急搶救處理回報事宜。 2.各工程處天然災害防救中心:由各工程處總工程司兼任小組長,副總工程司兼任 副小組長,各工務所主任及相關人員充任小組組員,組員依輪值順序進駐值勤室 值勤,並承局本部天然災害防救中心之指揮,加強災前防範工作及災區緊急搶救 處理回報事宜。 3.各工程所成立天然災害防救中心,承工程處天然災害防救中心之指揮,完成災前 防範工作及災區緊急搶救處理回報事宜。
  • 三、任務範圍: (一)局本部: 1.中央氣象局統一發佈颱風、豪雨特報時,即刻將颱風、豪雨狀況,電傳各工程處 ,嚴加注意其最新動向,並請各工程處所轄工地,加強災害防範工作。 2.於災害發生時,推動災害防救作業,負責統籌指揮支援緊急救援工作。 (二)工程處: 1.負責指揮所轄工務所、施工標,事前加強防範工作,於災害發生時,推動災害防 救作業,負責協調指揮支援緊急救援工作。 2.捷運工程處各施工段及施工圍籬之安全防護管理事項。 3.捷運工程各施工段緊急狀況查報及警示處理事項。 4.協助工務局查報捷運工程各施工區周邊,公共設施緊急狀況及警示處理事項。 5.協助水電及其他管線單位搶修捷運工區內受災之恢復供應事項。
  • 四、執行方式及聯絡方法: (一)由局本部天然災害防救中心及各工程處天然災害防救中心,分別製訂防災專用檔 夾,內容應包括各相關聯絡人名冊及電話、事件紀錄表、單項事件處理回報表、 簽到表。 (二)指揮系統為市府消防局災害防救(處理)中心→本局派至消防局值勤人員(三位 副局長、總工程司、主位秘書等五員)→本局天然災害防救中心執行小組人員( 即第四處輪值人員)→各工程處→各工務所→工程承包廠商→回報處理情形。* (保持雙向聯絡)各防災值勤人員並應視災情狀況,機動通知相關單位處理,以 爭取時效。 (三)值勤人員,可直接通報災情內容並登載於值勤簿內。並按災情蒐集及通報作業執 行計畫表格填報。
  • 五、局本部暨各工程處組員於天然災害輪值期間,擔任值勤人員加班費依規定核實支給,並 得依「本局員工報支計程車費須知」支領交通費。
  • 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