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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3-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1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89年12月18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89)北市捷四字第8922993400號函停止適用
  • 一、七十九年度以前發包工程,因工期較長或不可歸責於承包商之原因,迄今仍施工中,合 約總價(有變更設計者依修正合約總價)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無預付款者,承包商 得申請逐段預付每三個月可完成工程款。
  • 二、逐段預付每三個月可完成工程款之金額由承包商按最近前三個月內各期估驗實發金額之 總數計算後,檢附明細資料送工程司核定。
  • 三、申請本項預付款,應由財政部登記有案之本國公民營行庫直接開具(國際標工程亦可由 外商銀行本地分行開具)與預付款同額之「逐段預付每三個月可完成之工程款保證金保 證書」為擔保,其費用由承包商負擔。(保證金保證書格式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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