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有關承包商進口機電器材設備通關,除法令、 契約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注意事項處理之。
-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之「承包商」,係依招標程式及政府相關法令得標並與本局簽約之承包 商而言。
-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之「機電器材設備」,包括各發包之機電系統工程,例如車輛、軌道設 施、供電設施,通訊設施、號誌設施、電梯、電扶梯、自動收費系統、機廠設施、維修 用機車頭等有關器材設備。
- 第 二 章 器材設備「結匯及輸入許可書」之申請
- 四、對統包合約中所列明之器材設備需要進口者,應由承商依合約規定負全責處理進口報關 、提貨運至倉庫、保管、再分運至安裝工地等事項,除其進口之關稅、貨物稅、營業稅 (僅指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之百分之五加值稅部分)等三項稅類由本局直接負擔外(但各 標合約中若有另行規定者則按合約規定辦理,例如合約中載明貨物稅由承商負擔),其 餘在臺之一切費用支出包括利潤與稅管費等悉數已包含在該等合約所列明之各項器材設 備之單價中。
- 五、對上述進口器材設備之關稅、貨物稅、營業稅等三項稅款係由本局第四處依下列規定以 局函向財政部關政司申請: (一)各類器材設備之進口關稅率以單一稅則計算。 (二)上述三項應徵稅款准予以本局名義以記帳方式處理,待本局初期路網完成後再行 結算。
- 六、於本局收到財政部關政司核定之「單一稅則」及進口之應繳稅額准予以記帳方式辦理之 公文後,即函轉知局內相關單位查照辦理。
- 七、關於器材設備之「結彙及輸入許可書」之申請流程如附圖(一),並由主辦工程處依下 列程式辦理: (一)由承包商提出「輸入物品清單」乙式五份,其格式使用財政部規定之標準格式如 附件(一)(合約所列各項器材設備價格=進口之CIF價格+其它支出、利潤 及稅管費) (二)承商所提送之「輸入物品清單」由主辦工程處機電課核轉本局第四處機電課複審 後再以局函(會簽本局財務室)向市政府財政局申請核轉財政部金融司核髮結彙 及輸入許可書。 (三)當本局收到財政部金融司核髮結彙及輸入許可書之公函後,隨即發交主辦工程處 執行(影本留檔存查,據以向進口海關辦理通關作業事宜,在需要核付該項器材 設備之外幣時,則據以向指定銀行辦理結彙結付事宜。 (四)經奉核定之結彙及輸入許可書在指定年度中未能全部進口與結彙時,必須由主辦 工程處逕向財政部申請展期備用,若有跨年度之情形則應以局函透過市政府財政 局辦理。 (五)若承商以分年分批方式提出需要進口之器材設備清單,原則上同意辦理,但須詳 列合約之項目以利審核,且所提輸入物品清單之總金額未超過五萬美元(或等值 新臺幣)時,其申請手續可不必透過市政府財政局而由本局直接向財政部金融司 申請辦理之。 進口機電設備『結構及輸入許可書』申請流程 (附圖 (一) ) 財務室 第四處 主辦工程處 承攬 ┌──────┐ ┌─────┐ ┌───────┐ │進口器材清單│ │ 審 │ │A 進口器材清單│ ←──┤五份。 │ │ 核 │ │B 國內器材清單│ 合簽 │財務室置於奉│ │ 清 │←│詳列:項目、品│ ──┤核後加蓋本局│←│ 單 │ │名、規格、數量│ (自留│關防。由市府│ │(由本乙式 │ │、單價及預定進│ 影本) │財政局核轉 │ │五份,自留│ │口日期及港口。│ └──┬───┘ │影本乙份) │ │(正本乙式五份)│ ↓ └─────┘ └───────┘ ┌──────┐ ┌──────┐ │由財政部金融│ │由財政部金融│ │司核髮結構及│ │司核發之結構│ │輸入許可書乙│←│及輸入許可書│ │份。 (正本乙│ │乙份,稽以辦│ │份。自留影本│ │理後讀通過作│ │乙份) │ │業。 │ └──────┘ └──────┘ 備註:(1) 單價係指合約價格。 (2) 合約中訂明CIF 價格者,則依合約CIF 單價處理。 (3) 符合約中器材價格為一統包全工地價格者,則必須請承商提出合約續格成本 分析表處理之。 (4) 合約費=進口CI四價格+其地費用支出成本。 (5) 其他費用支出係包括報關、提費、內陸運費、裝卸費用、入庫點收公證、保 管以及再運工地之裝卸運自費等,並包括利潤與稅管費。 (6) 承商所輸入物品清單之格式使用瞈第部之標準格式(如附件(一))乙式五 份。 (7) 輸入物品清單上各項物品金額小得高於原合約所列各該項物品之黃金部分金 額。惟若原合約償即全為新臺幣時,則清單上之償格亦得以新臺幣列之。但 亦不得高於原合約所列各項物品之統包臺幣金額。 (8) 若該批發口設備總金額未超過五萬美元,則所申請輸入許可書不須經由市府 財政局核轉,得由本局直接向財政部金融司申請辦理。 (9) 財政部所核可之輸入許可書上所列結匯金額應等於原合約所列該項設備須進 口部分美金總金額;此結構金額係預估未來結構所能動支之最高外匯額度。 而實際之通關課稅稅基是根據承攬所提送之CIF價格(不應高於合約金額。 如上述備註第3、4填說明者)。 (10)本局所進口各項設備之關稅、貨物稅、營業稅等三項稅款已獲財政部同意採 先行記帳方式處理並按初期計畫路網完成後再一次結算,惟各標合約中若有 另行規定者則按合約規定辦理(例如合約中訂明貨物稅由承商負攬)。 (11)各項設備之稅率已獲財政部同意按「整體貨物」核定採單項單一稅率方式計 算,算出之稅則號別並已函發各相關單位分行,惟其實際稅率係經常調降並 非固定,稅則號別則固定,如附件(二)。 (12)分局向財政司申請結匯及輸入許可書時應備齊輸入物品清單(正本五份)。 工程借款規定(影本乙份)及工程合約數量及(影本二份)等二項交件。
- 第 三 章 器材設備進口、報關、提運至工地作業流
- 八、當承商在國外將需進口之器材設備(指合約中列明者)裝船後,應將裝船文件包括提單 (BILL OF LANDING)、裝箱單(PACKING LIST)、發票(INV PICE)以及保險單(INS URANCE POLICY)出廠檢驗證明書(INSPECTION REP ORT )、進口器材設備之原製造廠 型錄(CATALOGUE )及該批進口器材設備之合理單價(CIF價格)分析表正本二份、 影本六份送主辦工程處辦理進口通關手續,但其提貨文件上承商必須詳註核准輸入許可 書文號以及第幾批之裝船文件,以利審核,處理、追蹤與歸檔事宜,另外「進口器材設 備之原製造廠型錄」乙項文件就任一種器材設備而言於合約執行全程中僅需提送乙次, 供作本局參考。
- 九、前述七種文件經承辦人審核無誤後,其中提貨單、裝箱單、發票及承商提送之進口報關 委任書等四項文件加蓋本局關防後,併結彙及輸入許可書核發予承商指定之報關行辦理 進口報關提貨等事宜,但稅率按已核定單一稅則計算以及三項款應徵稅額以記帳方式處 理之核定公函文號應一併告之報關行處理之。
- 十、報關行隨即辦理「外貨進口報單」並進口海關申請報關提貨事宜。
- 十一、當進口器材設備通關後得先提運到承商指定之倉庫暫存保管,俟工程需要時再由承商 負責搬運到工地安裝。
- 十二、於進口器材設備運抵倉庫暫存時,應由承商指定經本局認可之公證行會同辦理公證手 續,與所裝運進口之裝箱單內容作百分之百的數量清點,證明相符後提出「公證報告 」(SURVEOR'S REPORT),進倉保管,本項公證費用由承商完全負擔。
- 十三、如若公證時發現損壞,短卸、短裝或超裝等情事,承商應即依據公證報告在海關規定 手續與時間內向原進口海關備案,則在法定時限內核辦之補運可依相關規定免予重徵 關稅通關或辦理更正手續,否則補運(包括要求退運損壞或超裝者)所發生之稅款及 一切費用悉數由承商負擔,其中稅款以本局名義記帳者,則在合約應付款項下扣抵歸 還本局。
- 十四、當進口器材設備點收入庫後,承商╱報關行必須將通關之「外貨進口報單」二份、「 進口證明書」二份,「海關進口貨物各項稅款繳納證」乙全份、「公證報告書」乙份 二份、「入庫點收單」二份送交主辦工程處機電課對一切進口提貨文件作一完整進口 檔案。
- 十五、主辦工程處承辦人所留存之一切文件,除自留一全份外,其餘必須分送有關單位或分 轉有關單位備查應用,作為將來數量、規格驗收之參考,以及付款與進口稅額、記帳 金額納入或分攤到各線設備成本之依據。
- 第 四 章 附規
- 十六、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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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3-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9 年 10 月 12 日
中華民國79年10月12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79)捷四字第74675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