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局為撙節開支,杜絕浪費,特訂彩色投影片製作注意事項。
- 彩色投影片製作設備置於文書課保管,所需製作耗材洽事務課領用。
- 凡因公務需要,並符合下列條件,始得洽請製作: 一 各單位對局長之簡報案。 二 局長主持之對外單位簡報(說明會)案。 三 簽奉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准以彩色投影片之案件。
- 製作投影片由各單位派員自行操作,文書課派員指導。
- 如有未盡事宜,另行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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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5-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9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2年9月9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92)北市捷行字第09232187001號函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