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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5-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3 年 07 月 14 日
中華民國83年7月14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83)北市捷行字第8316613號函訂頒
  • 會前請使用單位先向本局秘書室管理人員辦理會議室使用預約登記。
  • 開會通知單奉核後,請副知本局秘書室,並由連絡人親自填具會議使用表, 避免撞期,致無法據以提供會場。
  • 會議日期、時間如有重疊者,請使用單位自行協調並將結果告知本局秘書室 ,俾憑辦理。
  • 會場中之公物,請各單位愛惜使用,會畢經由管理人員檢測,如有毀損即責 由使用單位負責修復。
  • 會議所需準備之事項及資料,請使用單位連絡人事前洽辦預借或準備,如有 茶點、盒餐、請預先通知本局秘書室並請使用單位加派人員配合分發暨協助 清理、清潔復原工作,俾配合次一會議順利進行。
  • 會議使用時間,如逾原訂時間者,請兩個使用單位先行協調,並通知本局秘 書室,俾便辦理次場會議事宜。
  • 會期更改或停開者,請速通知本局秘書室管理人員,俾便辦理會議室使用調 整事宜。
  • 會場使用逾及下班時間,請使用單位負責關閉門窗、電源及空調、麥克風等 設施,違者,經管理單位(含駐警、值日人員)檢視累計達三次者,即陳報 上級主管併會知該單位主管檢討改進。
  • 多媒體及擴音設施機房,除本局相關業務單位人員外,請勿進入。如屬業務 需要,應經管理單位同意後方可使用之。
  • 會畢,如非屬必要,請各與會人員儘速離開,切勿逗留會場,俾便管理人員 處理各項復原工作。
  • 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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