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增進與民眾意見溝通、促進瞭解,特設置「 捷運信箱」電子信箱,以提供多元化之服務管道,增進市民對捷運建設之支持。
- 二、為能順利且有系統的處理「捷運信箱」電子信箱之信件,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三、電子信箱分文承辦人應定期至系統及捷運信箱 Microsoft Outlook查看是否有待辦案件 ,按業務性質分文,除捷運信箱管理系統外,民眾來信須列印及加蓋相關信件章,送交 本局文書課掛局收文號,送各權責單位處理。
- 四、承辦單位執行信件回復時,應於奉核後,作業方式如下: (一)捷運信箱 Microsoft Outlook:承辦人須將回復內容鍵入隨文所附的檔案中,送 本局或各工程處發文e-mail回復。 (二)捷運信箱管理系統:承辦人員須上網執行回復送出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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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7-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5)北市捷公字第105329821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