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增進本局與市民意見溝通,提供多元化之服務管道,開設INTERNET捷運信箱E-mail。
- 二、為能順利且有系統的處理「捷運信箱」之電子信件,謹訂定處理流程如附表。
- 三、本局聯絡人由公關室指派人員乙名擔任,各工程處應指派聯絡人及代理人各乙名,負責 「捷運信箱」電子信件之各工程處聯絡工作。
- 四、公關室聯絡人應於每日下午二時前,將收到之電子信件之下載於磁片並列印及加蓋「捷 運信箱電子信件」戳記於信件左下方後,將下載磁片及電子信件,送本局收文單位依一 般收文程序,編號、分文送各業務單位或各工程處理;本局各單位應依業務權責收到信 函之次日起六個工作日內答覆。
- 五、業務單位對此類電子信件,應視同一般公文處理,復文時依規定格式建檔於所分磁片中 並列印陳判,經權責人員核定後,將正確無誤之磁片(發文機關及文字號須同時輸入) 、信件、復文及其相關資料送交發文人員。
- 六、發文人員應立即將磁片轉送公關室聯絡人以便發函,其餘資料依發文件方式送檔案室歸 檔。
- 七、本局聯絡人收到磁片後,應立即於磁片上輸入當日發信日期發函發信人。
- 八、此類電子信件其查催、統計、獎懲作業比照一般公文辦理。
- 九、本注意事項自奉核並函本局各單位暨各工程處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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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7-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5 年 09 月 09 日
中華民國85年9月9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85)北市捷公字第85021974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