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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7-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9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2年9月25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局(92)北市捷公字第092324223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開設INTERNET捷運信箱E-mail之處理作業注意事項;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捷運信箱電子信件之處理作業注意事項)
  • 一、為增進本局與民眾意見溝通,提供多元化之服務管道,特設置「捷運信箱」電子信件。
  • 二、為能順利且有系統的處理「捷運信箱」之電子信件,謹訂定處理作業注意事項。
  • 三、本局由公共關係室指派專人擔任承辦聯絡人員,負責收信、分文及聯繫協調事宜,應於 每日下午五時前,將民眾上網投遞之電子信件收信,將來信內容存入磁片並列印信件, 加蓋「捷運信箱電子信件」戳記於信件左下方,依業務性質分文,併同磁片送交本局文 書課,按一般收文程序掛號並由本局研考單位列管後,送各業務單位或各工程處處理。
  • 四、如認非屬本局業務職掌者,經捷運信箱承辦聯絡人員簽奉核可後,依一般公文程序轉請 其他機關卓處並應答覆民眾本局處理情形。
  • 五、本局研考人員登錄列管後,應比照一般公文辦理查催、統計、獎懲作業。
  • 六、本局業務單位回信時,應將回復內容依規定格式鍵入隨文所附之磁片中,並列印陳核, 經權責人員核定後,依核定結果修正磁片復文內容;原簽併同磁片及正本交登記桌,按 一般發文程序送局或各工程處發文。
  • 七、本局或各工程處收到資料後,即進行電子發文作業應校對回信內容並輸入發文字號復函 副知品保中心研考課及公共關係室發文後於正本加蓋【已電子交換】及【發文日期編號 戳】後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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