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7-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98)北市捷公字第097334101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設置捷運信箱及全民督工系統電子信箱處理作業注意事項;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設置捷運信箱及捷運工地即時通報系統電子信箱處理作業注意事項)
  •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為增進與民眾意見溝通、促進瞭解,特設置 「捷運信箱」及「捷運工地即時通報系統」電子信箱,以提供多元化之服務管道。
  • 二、為能順利且有系統的處理「捷運信箱」及「捷運工地即時通報系統」電子信箱等之信件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三、電子信箱承辦人應隨時至下列網站或系統查看是否有待辦案件,按業務性質分文,除捷 運信箱管理系統外,民眾來信須列印及加蓋相關信件章(系統自動產生所屬性質者免蓋 章),送交捷運局文書課掛局收文號,並由捷運局品保處研考課列管後,送各權責單位 處理。 捷運工地即時通報系統電子信箱http://wwwap.dorts.gov.tw/cm/html/cm22.asp 捷運信箱Microsoft Outlook系統 捷運信箱管理系統http://pdapsv01.dorts.gov.tw/portal/main/prog_desk/indexpld2 310s.asp)
  • 四、承辦單位如認非屬捷運局業務職掌者,應上網答覆民眾捷運局處理情形。
  • 五、捷運局研考人員登錄列管後,應比照一般公文辦理查催、統計。
  • 六、承辦單位執行信件回覆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並於簽奉核可後送捷運局或各工程處文書 課發文上網及e-mail回覆並副知捷運局品保處研考課。 (一)捷運信箱Microsoft Outlook系統及捷運工地即時通報系統電子信箱承辦人須將 回覆內容鍵入隨文所附的磁片中 (二)承辦人員須至捷運信箱管理系統上網執行回覆送出作業。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