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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7-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5)北市捷公字第105301664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4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設置捷運信箱及捷運工地即時通報系統電子信箱處理作業注意事項;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捷運信箱」處理作業注意事項)
  •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增進與民眾意見溝通、促進瞭解,特設置「 捷運信箱」電子信箱,以提供多元化之服務管道,增進市民對捷運建設之支持。
  • 二、為能順利且有系統的處理「捷運信箱」電子信箱之信件,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三、電子信箱分文承辦人應定期至系統及捷運信箱 Microsoft Outlook查看是否有待辦案件 ,按業務性質分文,除捷運信箱管理系統外,民眾來信須列印及加蓋相關信件章,送交 本局文書課掛局收文號,送各權責單位處理。
  • 四、承辦單位執行信件回復時,應於奉核後,作業方式如下: (一)捷運信箱 Microsoft Outlook:承辦人須將回復內容鍵入隨文所附的檔案中,送 本局或各工程處發文e-mail回復。 (二)捷運信箱管理系統:承辦人員須上網執行回復送出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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