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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3-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1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89年12月18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89)捷四字第8922993400號函停止適用
  •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於七十九年九月十四日第六十一次捷 運晨報,奉市長裁示辦理。
  • 二、目的:為確保捷運工程施工進度、品質、安全與管理能力之提昇,首藉有效之評鑑程式 瞭解各承攬商承建捷運工程之管理與作業績效,間以公開公正原則選拔優良承攬商,並 藉獎勵方式激發廠商維護榮譽,以達到提昇國內營建業水準之目標。
  • 三、評鑑對像: (一)凡承攬捷運工程之本國承攬商得經由自動申報方式參加每年的優良承攬商評鑑活    動。唯本局得視狀況對施工標類別與進度做適度限制。 (二)凡與國外承攬商聯合承攬之施工標視為本國承攬商所承攬,其承攬金額按其合約 比例計算,藉以鼓勵國內承攬商重視技術轉移。
  • 四、評鑑組織: (一)評鑑委員會由召集人一名、執行秘書一名、領隊一名及評鑑委員會七名所組成。 負責評鑑活動與結果等事務之議決與實施。於每年六月底前由第四處簽奉成立。 任期一年至次年新評鑑委員核定屆滿。 (二)召集人由工務副局長擔任之。為會議之召集與主持人。凡非評分計名等事務均由 之最後裁決。 (三)執行秘書為第四處處長,負責評鑑活動一般業務之監督與輔導。 (四)領隊由召集人遴選派任之。得由評鑑委員中指定之。負責後勤事務協調、收集與 保管年終評鑑資料,並帶領全隊。為現場評鑑活動之首席代表。 (五)評鑑委員由本局各處室及各工程處推派乙名資深工程司,並經局長圈選七名為正 式代表,三名為預備代表。正式代表依本要點規定負責提供客觀公正之評分。預 備代表預先排定遞補順位,必要時遞補正式代表缺。 (六)第四處為評鑑活動之業務執行單位,受執行秘書指揮。應委員會要求需為全體委 員會簡報評鑑技術細節與統計結果。
  • 五、評鑑內容:計由自動申報、平時考核,年終評比與形象評量四部分組成。 (一)自動申報乃為鼓勵承攬商具自動自發之求好精神。依本局發佈之評比表自我檢查 評定分數。其分數不代表評鑑成績,但評鑑表之正確性與充分性將由評鑑委員予 以評核給分。未於限期前完成自動申報之承攬商,其所屬之施工標由本局列表函 請各工程處,品保中心及第四處加派人員,增加頻率稽查。凡不符規範者,一律 依合約相關規定確實核辦,報局備查。 (二)平時考核成績為評鑑委員參考各權責單位平時督工之綜合紀錄,核實給分之結果 。該綜合紀錄得包括第四處、品保中心及各工程處予轄區施工標之監督結果,其 細節由業務單位擬訂。 (三)年終評比成績為領隊帶領全體評鑑委員,以局頒評鑑評分表至已完成自動申報之 施工標,實地評比之結果。 (四)形象評量之成績及由局長逕自參考承攬商所獲獎懲事蹟及深入層面之考量予以給 分。
  • 六、評鑑時間: (一)自動申報自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申報資料日期為八月三十一日。 (二)平時考核自去年十二月一日至今年九月三十日止。 (三)年終評比自每年十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為期兩個月。 (四)結果發佈:每年十二月中旬。 (五)表揚與獎勵:次年元旦起生效,並於局慶表揚。
  • 七、評鑑項目:包括承攬商執行工程合約之管理性與作業性之過程與績效,得由業務單位製 作評分表,經評鑑委員會同意,報局長核定後使用。
  • 八、評鑑標準:以符合合約要求為基準,得由業務單位予評鑑項目不等權重,經評鑑委員會 同意,報局長核定後供評鑑委員評核給分之依據。
  • 九、成績計算:成績核給由評檻委員依評鑑內容負責百分之九十之核給,局長具百分之十裁 量權。其各部份所佔成績比重為: (一)自動申報:一0%。 (二)平時考核:四0%。 (三)年終評比:四0%。 (四)形象評量:一0%。
  • 十、優良等級: (一)評鑑內容(一)(二)(三)部分得分比重達(含)百分之七十以上時,由評鑑 委員會簽報局長裁量,再依得分之高低,圈定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並由評 鑑委員會公佈,送請權責單位分別依獎勵辦法獎勵。 (二)若所有自動申報之承攬商其評鑑內容(一)(二)(三)部分得分均未達百分之 七十,則由評鑑委員會議決函頒宣佈當年優良承攬商從缺。 (三)評鑑結果若成績普遍優異時,得經委員會議決,增加二家優良承攬商。
  • 十一、獎勵辦法:依政府法令修訂情形逐年增加獎幅,其基本獎勵措施有: (一)表揚:於局慶公開贈送獎牌、獎狀,並請媒體介紹宣導。 (二)推薦:專函內政部、市政府及各金融機構。之得獎承攬商優良事實,請依規定 予以輔導與優惠。並函請營造業主管機關將其優良事蹟登錄於承攬手冊。 (三)增加承攬額度:本局原訂承攬商總承攬額度為資本額之二十五倍,第一次獲選 為第一、二、三、四,五名者自次年元月一日起一年內可分別增加五、四、三 、二、一倍資本額之承攬額。若次年連續獲獎者,得以前年之額度為基礎再予 增加。若次年未獲獎則仍回復本局規定之二十五倍承攬額。但以四十倍為最高 承攬額度。 (四)減低押標金:以本局招標公告之押標金為基準,第一次獲選為第一、二、三、 四、五名者,自次年元月一日起一年內可分別折減為原押標金之75%、80%、 85%、90%、95%。若次年連續獲獎者,得以前年之折減比例為基礎,再予拆 減。最低可折減至40%。若次年未獲獎,則仍回復公告之押標金全額。 (五)其它實質獎勵得由本局隨時公佈適用。
  • 十二、作業細節: 本要點執行所需相關細節,得由業務執行單位,視推動之需要研擬簽奉召集人與局長 核定,交付評鑑委員會實施。
  • 十三、本要點自公佈日起施行、如有未周延處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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