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舉辦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規劃案之公聽 會,特依大眾捷運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 辦理下列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規劃案時,應召開公聽會,公開徵求意 見: (一) 延伸原有大眾系統路線。 (二) 新闢大眾捷運系統路線。
- 三 公聽會召開十日前,應將規劃案內容摘要予以印發,並置於本府捷運 工程局以供索取。
- 四 公聽會之參與對象包括下列人員或團體: (一) 規劃案範圍內居民。 (二) 專家學者。 (三) 公益團體。 (四) 有關機關。 (五) 其它有代表性之個人及團體。 前項參與對象除第一款外,得視需要選擇邀請之。 公聽會得依參與對象分別舉辦。
- 五 公聽會視需要至少舉辦一場,並擇適當地點、時間,以公開方式舉辦 。
- 六 公聽會召開之時間,地點、方式及規劃案內容主旨,應於召開十日前 刊載於發行銷售地區涵蓋規劃案範圍之三家報紙。 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參與人員得由本府委請左列機關通知參加: (一) 規劃案範圍位於台北市,由本府區公所通知。 (二) 規劃案範圍位於台北市以外地區者,委請有關縣 (市) 政府轉其轄 區鄉、鎮、市 (區) 公所通知。 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參與人員或團體由本府個別通知邀請。
- 七 公聽會參與人員得以言詞或書面自由發表意見。
- 八 自公聽會召開公告時起至最後一場公聽會召開後十日止之期間內,具 體書面意見應予處理,逾期不納入規劃報告書處理。
- 九 公聽會之會議紀錄由本府區公所或委請有關縣 (市) 政府轉其轄區鄉 、鎮、市 (區) 公所於適當地點公開陳列。
- 十 公聽會召開之經過應納入規劃報告書內敘明。 公聽會徵得之具體意見應納入規劃報告書內適當處理,其處理情形 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意見之來源與內容摘要彙整條列,並逐項說明。 (二) 意見採納之情形及未採納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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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5-203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5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1年5月9日臺北市政府府捷一字第09113634000號函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