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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5-203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08 月 20 日
中華民國86年8月20日臺北市政府(86)府捷一字第8606430400號函訂頒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舉辦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規劃案之公聽會,特依大眾捷運 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辦理下列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規劃案時,應召開公聽會,公開徵求意見: (一)延伸原有大眾捷運系統路線。 (二)新闢大眾捷運系統路線。
  • 三、公聽會召開十日前,應將規劃案內容摘要予以印發,並置於本府捷運工程局以供索取。
  • 四、公聽會之參與對象包括下列人員或團體: (一)規劃案範圍內居民。 (二)專家學者。 (三)公益團體。 (四)有關機關。 (五)其它有代表性之個人及團體。 前項參與對象除第一款外,得視需要選擇邀請之。 公聽會得依參與對象分別舉辦。
  • 五、公聽會視需要至少舉辦一場,並擇適當地點、時間,以公開方式舉辦。
  • 六、公聽會召開之時間,地點、方式及規劃案內容主旨,應於召開十日前刊載於發行銷售地 區涵蓋規劃案範圍之三家報紙。 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參與人員得由本府委請左列機關通知參加: (一)規劃案範圍位於臺北市,由本府區公所通知。 (二)規劃案範圍位於臺北市以外地區者,委請有關縣(市)政府轉其轄區鄉、鎮、市 (區)公所通知。 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參與人員或團體由本府個別通知邀請。
  • 七、公聽會參與人員得以言詞或書面自由發表意見。
  • 八、自公聽會召開公告時起至最後一場公聽會召開後十日止之期間內,具體書面意見應予處 理,逾期不納入規劃報告書處理。
  • 九、公聽會之會議紀錄由本府區公所或委請有關縣(市)政府轉其轄區鄉、鎮、市(區)公 所於適當地點公開陳列。
  • 十、公聽會召開之經過應納入規劃報告書內敘明。 公聽會徵得之具體意見應納入規劃報告書內適當處理,其處理情形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意見之來源與內容摘要彙整條列,並逐項說明。 (二)意見採納之情形及未採納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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