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暨所屬各工程處為便利員工處理公務、申請報支計程車費,特訂 定本須知。
- 二、申請報支計程車費須距離外勤地點在三十公里以內。
- 三、申請報支計程車費須因本局現有車輛無法調派使用,而具備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電話或文書無法解決,需前往實地洽辦者。 (二)情況特殊需緊急處理者。 (三)在上班時間外,遇到偶發事件,需急速前往處理解決者。 (四)確因緊急公務,應於夜間或清晨加班完成任務,逾公車行駛時間,無車輛乘坐往 返者。
- 四、為杜浮申請報支計程車費者,應詳敘具體事由、時間、起點與終點及計程車車行、車號 等,簽陳單位主管核准後,核實支給之。
- 五、申請報支計程車費,如有虛報、偽報,經發現或檢舉,查證屬實者,應依法懲處。
- 六、依本須知申請車費應填妥計程車費支出證明單後,按照程序核實報銷。
- 七、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另行補充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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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5-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9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2年9月9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92)北市捷行字第092321870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暨所屬各區工程處員工報支計程車費須知;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暨所屬各工程處員工報支計程車費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