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3-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6 年 07 月 31 日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臺北市政府府捷秘字第09630117600號令發布廢止
  •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美化大眾捷運系統工地並提供政令宣 導及設置公益性廣告,特訂定本須知。
  • 二 廣告一律以規格尺寸畫面設置於本市大眾捷運系統施工圍籬外側,其 揭出場所、位置及期間由本府捷運工程局指定並公告之。
  • 三 廣告板不得高出圍籬上限,揭出面自圍籬凸出部分不得超過五公分, 板面邊緣應作安全處理。
  • 四 廣告規格為高二公尺,寬五公尺。
  • 五 廣告內容、色彩及角度,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設置: (一) 涉及政治性者。 (二) 有礙捷運工程施工者。 (三) 有礙交通安全者。 (四) 有礙觀瞻或發生危險之虞者。 (五) 有礙風化或擾亂公共秩序者。 (六) 廣告內容未經本府核准者。
  • 六 政府有關機關辦理政令宣導或民間申請設置公益性廣告,應填具申請 書並檢附廣告結構物圖說五份及廣告內容向捷運工程局提出申請,經 捷運工程局會同警察局審查核准後始得揭示,其廣告內容變更時亦同 。
  • 七 廣告揭出期間之廣告清潔維護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期限屆滿時並由 申請單位負責將該項廣告物拆除,回復原狀。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