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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5-2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87年1月20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87)北市捷行字第8720136400號函訂頒
  •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及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為管理捷運行政管理中心地下層停 車場(以下簡稱本停車場)特訂定本須知。
  • 二、本停車場之停車位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及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使用,以 兩機關(機構)之秘書室為管理單位。
  • 三、停車位之使用依兩機關(機構)公務車、殘障者、駐外單位、來賓及其它單位洽公之順 序分配,所需數量由管理單位確定之,剩餘車位提供兩機關(機構)員工自用車輛使用 。
  • 四、員工自用車輛停車證發給程序: (一)申請資格:以兩機關(機構)在職員工為限,車主應以本人或配偶之行照、本人 駕照影本(殘障者加附本人殘障手冊),向管理單位辦理登記,一人以一車登記 為限,如夫妻同為本大樓在職員工,亦僅限一人登記。 (二)停車位之分配:殘障者優先分配停車位,其餘停車位由申請者於規定時間抽籤決 定順位,依序發放停車證,以三個月為一停放期,分期輪流,依序遞補。新增之 申請者亦按登記順序依序輪流。離職人員應於離職生效日前將停車證繳回管理單 位註銷。
  • 五、本停車場應遵守事項: (一)本停車場進出口以停車卡管理,任何無停車卡車輛不得駛入停放。 (二)停車場內及出入口時速限五公里以下,開大燈,遵照行車標誌,應按指定車位停 放,禁止跨線停車、停放車道或妨礙車道通行,並應將車門關閉,引擎熄火。 (三)騎乘機車者應戴安全帽,違者嚴禁駛入本停車場。 (四)進出車輛嚴禁攜帶易燃物、爆裂物及槍枝刀械等違禁品。 (五)本停車場地禁止吸煙或洗車。 (六)汽車停車證應黏貼於玻璃內面左下角,不得取下,以備查驗。 (七)有停車權者如受訓、請假或出差達五日(含)以上時,得檢據向管理單位報備取 得許可證後轉借其它同仁。借用者須將許可證置於駕駛座玻璃內,以備查驗。 (八)各單位洽公或來賓車輛,應由接洽單位派員至其服務機關秘書室換取停車證後依 停車證號至停車場停放。
  • 六、管理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管理,違規人員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第五點規定,不服勸導者,簽報後書面通知其服務單位,列入年終考成參考 。 (二)違反第五點第四款規定,因而造成損害及傷亡時,肇事者應負法律責任。 (三)冒用或轉借他人使用者,一經查獲,立即停止其停車權利三個月。 (四)違規達三次者,自書面通知之日起停止其停車權六個月。
  • 七、本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位,不負保管責任,如有損壞或遺失,概不負責。若本停車場內發 生意外事故,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解決,如因而損及本停車場建築及設備時,肇事者應負 修理賠償之責,不得異議。
  • 八、本須知於簽奉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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