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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5-2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9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2年9月9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92)北市捷行字第092321870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 (原名稱:捷運行政管理中心地下停車場使用須知;新名稱:捷運行政大樓地下停車場使用須知)
  •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為管理捷運行政大樓地下層停車場(以下簡稱本停車場)特訂定 本須知。
  • 二、本停車場之停車位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及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 限公司共同使用,以捷運局秘書室為管理單位。
  • 三、停車位之使用依兩機關公務車、殘障者、駐外單位、來賓及其它單位洽公之順序分配, 所需數量由管理單位確定之,剩餘車位提供兩機關員工自用車輛使用。
  • 四、員工自用車輛停車證發給程序: (一)申請資格:以兩機關在職員工為限,車主應以本人或 配偶之行照、本人駕照影 本(殘障者加附本人殘障手冊),向管理單位辦理登記,一人以一車登記為限, 如夫妻同為本大樓在職員工,亦僅限一人登記。 (二)停車位之分配:殘障者優先分配停車位,其餘停車位由申請者於規定時間抽籤決 定順位,依序發放停車證,以三個月為一停放期,分期輪流,依序遞補。新增之 申請者亦按登記順序依序輪流。離職人員應於離職生效日前將停車證繳回管理單 位註銷。
  • 五、本停車場應遵守事項: (一)本停車場進出口以停車卡管理,任何無停車卡車輛不得駛入停放。 (二)停車場內及出入口時速限五公里以下,開大燈,遵照行車標誌,並按指定車位停 放,禁止跨線停車、停放車道或妨礙車道通行,並應將車門關閉,引擎熄火。 (三)騎乘機車者應戴安全帽,違者嚴禁駛入本停車場。 (四)進出車輛嚴禁攜帶易燃物、爆裂物及槍枝刀械等違禁品。 (五)本停車場地禁止吸煙或洗車。 (六)汽車停車證應黏貼於玻璃內面左下角,不得取下,以備查驗。 (七)各單位洽公或來賓車輛,應由接洽單位派員至一樓櫃台換取停車證後依停車證號 至停車場停放。
  • 六、管理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管理,違規人員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第五點規定,不服勸導者,簽報後書面通知其服務單位,列入年終考成參考 。 (二)違反第五點第四款規定,因而造成損害及傷亡時,肇事者及車主(停車者)應負 法律責任。 (三)冒用或轉借他人使用者,一經查獲,立即停止其停車權利三個月。 (四)違反第五點及第六點之規定達三次者,自書面通知之日起停止其停車權六個月。
  • 七、本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位,不負保管責任,如有損壞或遺失,概不負責。若本停車場內發 生意外事故,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解決,如因而損及本停車場建築及設備時,肇事者應負 賠償責任,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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