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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10-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1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89年12月18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89)捷四字第8922993400號函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便利辦理稽察一定限額以 下營繕工程及採購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局辦理營繕工程及採購作業,在稽察限額以上者,應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 財物稽察條例(以下簡稱稽察條例)規定辦理。在稽察限額以下,如以公開招標辦理者 ,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登報二日及公告五日,並於公告前通知當地同業公會。 (二)由本局會計室及查核單位監辦。 (三)於開標前五日檢同工程圖說及施工預算書,或購置財物之品名、品質、規格、數    量等,連同密封底價,陳送稽核小組,以憑審核。
  • 三、本局辦理營繕工程及採購作業,在未達稽察限額,而在一定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仍以 公開招標為原則,但經簽奉首長核准,且符合稽察條例第七條各款規定之一者得以比價 辦理,其在一定金額百分之十以下者得由首長援權經辦單位,取具二家以上估價單,進 行比價或議價。
  • 四、在稽察限額以下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經簽奉首長核准,得以議價辦理。 (一)符合稽察條例第十一條各款規定之一者。 (二)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或軍工協建之規定者。 (三)其它特殊工程及採購,因技術要求或因保密需要,必需以議價方式辦理者。
  • 五、本局辦理營繕工程及採購作業在稽察限額百分之十以上者,應送經稽核小組審議,稽察 限額百分之十以下者,由主辦單位辦理,並由會計及查核單位監辦。
  • 六、本局辦理營繕工程及採購作業在稽察限額百分之十以下者,由主辦單位覓得二家以上廠 商估價單比價案件,稽核小組得予查價。
  • 七、本局辦理採購及營繕工程應於招標、比價、議價之前,參照預算及市價訂定合理底價, 其底價之訂定由主辦單位初擬,並送會計室覆核後,經稽察小組審議,再陳經局長核准 。
  • 八、採購以總價決標或以分項單價決標,與分組單項總價決標混合運用,經開標後以合於投 標須知之規定並在核定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
  • 九、營繕工程開標以所報大寫總價為準,並以總價決標,經標後以合於投標須知之規定,並 在核定底價以內之最低標價為得標。
  • 十、採購及營繕工程在稽察限額以下,經開標結果,超越底價,未達百分之十,其預算可容 納者,主辦單位認為必須決標時,得敘明理由,經監標人員同意,暫予保留,陳報 局 長核准後決定之。超越底價百分之二十時,應另行招標。
  • 十一、本局辦理採購及營繕工程應採取通信投標,開標及比價前,對於預估底價及各廠商所 投標價,應嚴守秘密。
  • 十二、本局辦理採購及營繕工程,其有關登報、公告及通知同業公會事項,由行政單位承辦 ,會辦有關單位,並由人事查核單位查核辦理情形。
  • 十三、營繕工程之水管電器與建築工程之招標,應依內政部72.07.15臺內營字第一六八九六 九號函訂標準(刑登市府七十二年秋字第第二十二期公報)(如附件一)以合併或分 開招標辦理。
  • 十四、本局辦理採購及營繕工程應將採購物品之品質、規格、交貨日期、地點、工程施工期 限,押標金及保證金繳納方式付款辦法,保固及逾期罰則、廠商資格、投標、開標、 決標等有關事項,於招標須知內詳為訂明。
  • 十五、本局採購及營繕工程辦理招標時,對參加投標廠商領取圖說採不記名方式洽購或郵購 ,主辦單位應將購圖起訖時間於公告或登報時說明,對領取圖說之廠商資料應列為機 密處理。
  • 十六、投標時應防止投標廠商圍標,其有圍標情事者,應通知有關主管機關依稽察條例有關 法令處理。
  • 十七、辦理營繕工程變更設計暨驗收作業悉依市府各機關營繕工程施工驗收程式(如附件二 )有關規定辦理。
  • 十八、辦理採購驗收時,應由原承辦單位會同有關人員驗收,並就規格,品質、數量等詳加 檢驗,如須經化驗分析或試驗檢定等方法始能定者,應取得試驗報告記錄或證明,核 符後始得驗收,驗收人員職責區分如左: (一)驗收單位人員負責辦理財物數量之點驗。 (二)技術人員負責品質檢驗人技術性之檢驗簽證。 (三)會計單位負責監辦驗收程式。
  • 十九、本局辦理採購及營繕工程、驗收、接管之分工,應依稽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 二十、本局政風督導小組對採購及營繕工程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督導檢查,以防止舞弊貪瀆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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