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二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 款、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九條等相關規定。
- 二、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以下簡稱本局) 對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工程用地且依都市 計畫屬交通用地 (臺北市部分) 或捷運系統用地 (臺灣省部分) 者,於無償提供捷運工 程施工使用期間之免徵地價稅作業依本要點辦理。
- 三、本局辦理前述免徵地價稅事宜之各單位分工及作業程式如左: (一) 第五處將本府審議通過之聯合開發場、站名稱及編號資料送路權室及轄區工程處 。 (二) 路權室應於參與聯合開發先行提供大眾捷運系統施工使用土地之地價稅繳納義務 人將土地交付本局使用、其有地上物者並將地上物拆遷完畢或交由本局代為拆遷 後三十日內,將土地標示、面積、所有權人姓名、交付日期等資料填送第五處。 (格式如附件一) (三) 第五處應於路權室提供前款資料後,依附件二之格式送請轄區工程處將各該聯合 開發場、站基地之捷運系統建物主體工程預定開工、完工日期 (尚未發包工程標 之預定開工、完工日期由第二處提供相關資料送轄區工程處彙整) 資料填送第五 處。 (四) 第五處彙整第二、三款資料詳細填載於申請免徵地價稅土地清冊 (格式如附件三 ) 內,函請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免徵事宜。 (五) 各工程處應就有聯合開發之場、站於捷運系統建物主體工程完工後十日內將完工 日期資料送第五處或將其竣工報告表副本送第五處。 (六) 第五處依據各工程處所送之實際完工日期資料於完工後三十日內涵送轄區稅捐稽 徵機關申報恢復徵稅。
- 四、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凡於每年 (期) 開徵前四十日提出申請者, 始得免徵當年 (期) 之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次年 (期) 起減免。故為顧及 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路權室最遲應於每年十月十五日之前將土地所有權人交付土地予 本局之日期或地上物拆遷日期等資料詳細填註於附件一之清冊內,送第五處彙整函送轄 區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免徵地價稅。
- 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項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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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4-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10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2年10月27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92)北市捷聯字第09232511600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