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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5-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7 年 06 月 06 日
中華民國77年6月6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77)東總字第376號函訂頒
  • 一、本處各單位依業務需要,裝置總機系統之分機若干門,僅能作處內通話。如業務需要並 簽奉核准後,則開放該門分機直撥市內外線。
  • 二、本處課長(含)以上人員,視實際業務需要及預算經費得設置市內電話乙具。
  • 三、掛接長途電話辦法:   (一)掛接長途電話以公務為限。   (二)國際長途電話,需先填寫申請表,經副處長(含)以上長官核准後,送交總機掛    接。   (三)國內長途電話,需先填寫申請表,經由各課長(含)以上人員核准後,送交總機    掛接。
  • 四、奉准設置市內電話者,其電話由使用人自行管制,其掛接長途電話時亦按前項規定填表 送總務課備查。
  • 五、如有未盡事宜,另行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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