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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11-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7 年 11 月 04 日
中華民國77年11月4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77)東總字第1842號函訂頒
  • 一、本處火災、竊盜、風災、地震、水災及昆蟲害等防治作業準本要點行之。
  • 二、火災防護 (一)火災預防措施應注意事項如左: 1.建築物之設計。  符合建築法規及消防法規之規定。 2.電力設施。  (1)所有電力設施之機件,線路之裝設,檢修與保養,須由專業技術人員辦理。 (2)嚴禁違規用電及使用不合規格之機件材料。 (3)每次颱風、地震、水災、火災後,應實施普遍檢查。 (4)電力設施每年實施定期檢查及保養。 3.危險性物品之儲存。  (1)對易燃、易爆及化學性有毒物料,以儲存於郊區為原則。 (2)存放危險物品處所應配置足夠之消防器材。 4.消防水源之準備,於適當位置裝置消防栓並隨時檢查保養。 5.消防器材設備  (1)本處依法設置適當之滅火器材或消防設備。 (2)滅火器材應放置於明顯處所,以便取用。  (3)化學性滅火機(彈)應標明有效期間及使用方法,並按期更換藥材。  (4)儲存礦物油處所宜設置泡沬滅火機及消防沙,並標示「嚴禁煙火」牌。  (5)其他消防器材如火警自動警報器、緊急照明設備、幫浦,消防車、帆布水帶 、水龍頭、斧、鋸、長繩、長梯等視需要設置之。  (6) 防器材應指定專人保管,定期保養檢查。 6.其他注意事項。  (1)本處每年應定期舉行消防訓練及演習,一般員工均應熟習消防器材之使用方 法及消防常識。  (2)依防護團編組,規定有關人員於火警發生時之行動守則,如附一、二。 (二)火警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如左:     1.發現火警人員應立即呼救並通知值勤人員發布火警警報,在場員工應即全力灌 救,阻止蔓延擴大,如有重要公文(物)應即搶救。 2.機關編組之消防人員聞警後,應迅速攜帶裝備馳赴火場灌救。 3.值勤人員依火警情況認為不能立即撲滅時,應即通知地區消防隊一一九火警臺 。 4.主管人員於聞警後立即馳赴火場,指揮到場人員協力灌救。 (三)火災之善後處理事項如左: 1.火勢撲滅後應派員繼續監視火場,以防死灰復燃。 2.指派幹員協同消防人員,調查起火原因,確定起火責任,簽報機關首長核辦。 3.清查財物損失情形,列冊陳報。 4.如有人員傷亡,應即送醫或處理善後。 5.投保火險者,應即通知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手續。 6.對於救火有功人員,應予獎勵,失職人員,應予懲處。 7.檢查消防救護器材及其他安全設備,必要時應加補充。 8.召集有關人員檢討改進缺失。
  • 三、竊盜預防   (一)防盜要領如左:   1.公物應詳細登記,嚴密管理,使用人、經管人更調時,應切實辦理交接手續,     各級主管須切實監督。   2.對於公款,重要公物及機密案卷,存放於保險櫃中,隨時注意關閉、暫離辦公     處所,亦須收檢上鎖。   3.庫存財物及非消耗性物品,應建卡管理,並予編號烙印或裝訂標誌,每年實施 定期盤查及不定期抽查。    4.各辦公處所下班,最後離開辦公處所之員工,應將門窗鎖閉。    5.公務車輛應集中停放。    6.切實執行門禁管制。    7.門禁管制勤務由警衛人員及指定員工負責。    8.警衛人員及值勤員工之勤務守則,依本處訂定之規定辦理。    9.本處應與地區警察單位密切連絡,加強本處周圍巡邏勤務。 (二)防盜設施如左: 1.本處辦公處所不必要之門窗,應予封閉;對外開放之門戶,應設警衛或管制人 員。 2.公款及重要機密文件,應設保險櫃存放,經常保管大宗公款及重要文件之單位 ,得專設大型保險庫存放。 (三)盜案發生應處理事項如左: 1.當場發覺盜竊之現行犯時,依法逕行逮捕或協力圍捕,送交警案單位處理。 2.盜案發生後,應將現場之事物及痕跡,儘量保存留待有關人員查勘。 3.員工於發現盜竊案件後,應立即報告主管及報請警察單位派員處理,並儘量提 供可疑線索,協助破案。 4.清查財物損失,開列名稱、數量、價值及特徵等清單送警察機關作為追查之依 據,並將詳情簽報機關首長。
  • 四、風災、地震、水災及蟲害防護。 (一)風災防護應注意事項如左: 1.颱風季節前  (1)總務課應於每年颱風季節前(五月),派員檢查建築物及水、電等設施,發 現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簽報修理。 甲、建築物漏雨,門窗殘缺者。   乙、屋架或牆壁傾斜,有倒塌之虞者。   丙、室內外電線及電力設備,不合安全規定者。  (2)排水溝隨時疏導暢通,以防豪雨淤塞,影響建築物之安全。 2.颱風警報發布後  (1)隨時注意廣播、電視之颱風消息,如本處可能在暴風範圍或應行戒備之區域 內,防護人員應即準備集中應變。 (2)有關颱風情報,應隨時通報周知。 (3)放置室外易受颱風侵襲之物品,應移放安全處所。 (4)儲備用水、食物及照明用品。 (5)有淹水可能之辦公處所,對公文檔案及重要財物應及早移至安全處所,以免 被水淹沒。    (6)關閉非必要之門窗。 (7)複查水電線路及管道。 3.颱風侵襲時  (1)颱風侵襲期間,防護人員應日夜警戒,不可鬆懈。 (2)複檢門窗等處所,發現漏風或損毀,應即修補。 (3)關閉電源開關。 (4)消防救護人員應攜帶器材,集中待命。 (5)指派人員巡視各辦公處所,遇有危險跡象,應立即通知防護人員搶救,並疏 散該處員工。 (6)控制交通工具,以備急時之需。 (7)與地區消防救護及憲警單位保持密切聯絡,必要時可請救支援。 4.颱風過境後  (1)斷落之電線,應即設置警告標幟,並通知電力公司或有關電信機構搶修。 (2)嚴防火災,以免搶救困難。 (3)傷亡人員應迅速救治處理,並通知其家屬。 (4)清查財產損失,列冊報請上級機關查核。 (5)立刻整理環境,清除污物,噴灑消毒藥劑,以防傳染病發生,如已發現病例 ,立即隔離送醫。 (二)地震防護應注意事項如左: 1.平時。  (1)本處辦公處所須有防震、防火及防水之安全設計。 (2)易燃易爆之危險物品應妥善存儲,以策安全。 (3)水、電、瓦斯及通信設施之裝設應合於標準規格,並定期實施檢修。 2.地震發生時。  (1)關閉電源。 (2)保持鎮定沈著,不可慌亂。 (3)所在建築物有傾塌之虞時,應迅速脫離,不及脫離時,應迅速躲藏於牆角或 有抗力之物體下。 3.地震後應按颱風過境後注意事項辦理。 (三)水災防護應注意事項如左: 1.平時  (1)每年雨季前應普遍檢查排水溝渠,並予疏濬及修復。 (2)對重要物品及文書檔案應預置於安全處所,並備置救難設備。 2.水災時注意事項  (1)消防救護人員應集中待命,發生災害情況,防護人員應立即搶救。   (2)關閉電源。 (3)文書檔案及重要物品存放處所,應再檢查,並加強其防護措施。 (4)儲備飲用水、食物及照明用品。 (5)與地區消防、救護及憲警單位保持聯絡,如有需要即請支援。 3.災後應按颱風過境後之注意事項辦理。 (四)蟲害防護應注意事項如左 1.本處辦公處所應經常保持整潔,注意日照良好,空氣流通及適當之用水設備, 倉庫及廁所等處,特應注意通風及乾燥。 2.垃圾須逐日清除,其收集運送須用塑膠袋包裝或其他密閉式處理。 3.室內外應隨時保持乾燥,必要處所應裝設抽風機或除濕機。 4.室內隱蔽處所,應經常噴灑殺蟲藥劑及投放毒鼠餌,每半年應對室內、室外全 面噴灑殺蟲藥劑一次。 5.建築物之木質部分及木質家俱應經常檢查,使用適宜之藥劑,以防止蟲類蛀蝕 。 6.檔案、圖書及公文櫥櫃應經常放置除蟲藥,並適時曝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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