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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5-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8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78年6月14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78)東總字第7080號函修正
  • 為確保工程圖作公務上之有效使用,推展工程進行,特訂定本規定。
  • 本處所屬課室及工務所,由需要使用本處工程圖者,以晒製為限,並依本規 定辦理。
  • 本規定所稱工程圖(透明圖)包括第一原圖及變更設計後之原圖,不包括藍 圖。(藍圖由各課室自行保管。)
  • 本處之工程圖,由總務課指定專人管理,綜理保管工程圖各項業務。
  • 各單位之工程圖,簽奉 處長同意後,交由管理人登記存入圖櫃內。
  • 本處工程圖一律放置圖櫃內,各單位除晒製外,不得將工程圖攜出,如有特 殊需要,簽奉 處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 各單位欲調出工程圖時,由申請人辦理晒製申請單(如附件)及請購單,經 核准後,由管理人交付經晒製之第二原圖或變更設計之原圖及藍圖。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 工程圖晒製申請單 編號:
  • 違反本規定第六、七項致工程圖有污損修改遺失者,依法懲處。
  • 本規定未儘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本規定經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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