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5-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8 年 06 月 16 日
中華民國78年6月16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78)東總字第7124號函訂頒
  • 一、本處大事記應為每天發生之重要事項。
  • 二、大事記記載以本處各課題室、工務所等為單位。
  • 三、大事記記載範圍包括: (一)處理招標事項。 (二)工程開工或完工。 (三)局長及長官巡視或重要人員訪問。 (四)具有歷史性之大事。 (五)特殊個案事項。 (六)其他重要事項。 應避免記載經常或例行工作及瑣碎事務。
  • 四、各單位記載應按一定表格(如附件)填寫。(表格請各單位自行影印)
  • 五、大事記記載方式應以一天一張表格為準。
  • 六、本要點經核定後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