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一、本處大事記應為每天發生之重要事項。
- 第 2 條二、大事記記載以本處各科、室、工務所等為單位。
- 第 3 條三、大事記記載範圍包括: (一)交通維持計畫、車站規劃協調、都市計畫變更、路線規劃、環境影響評估、財務 計畫等核定案。 (二)辦理公聽會、聽證會或民意調查、施工說明會、文宣活動、敦親睦鄰事項。 (三)完成工程調查、委託研究報告。 (四)工程發包策略之核定事項。 (五)捷運路線完工時程擬定與調整。 (六)完成主體系統工程之技術規範、公告招標、決標、簽約。 (七)細部設計顧問遴選、設計開始、完成。 (八)公共藝術評選、施作完成。 (九)聯合開發案計畫核定、公告、權益分配、徵求投資人、簽約、經營策略等重要事 項決策及聯合開發建物設計施工之重大里程碑。 (十)捷運設施與聯合開發共構建物完成點、移交事項。 (十一)土地徵收、撥用及較大基地拆遷;捷運地下穿越之公告及補償費發放。 (十二)建設工程保險策略方案核定。 (十三)品保策略之核定。 (十四)年度、特別預算案或決算案通過市議會審定,中央、地方分配預算撥款。 (十五)議會決議事項及但書事項。 (十六)車站命名核定。 (十七)資訊系統設置綱要及計畫書核定,資訊系統修正、應用系統完成。 (十八)本局重要人事政策之核定事項。 (十九)重大訴訟、仲裁案件判決(斷)結果。 (二十)機關重大政風案件及重要政風宣導事項。 (二十一)重要法規條文增修,經主管機關發布之法條(條文內容、核准時間、文號) 。 (二十二)重大申訴案件、行政救濟案件判決結果。 (二十三)捷運工程主體標開工、竣工、正驗完成。 (二十四)開始或達成各主體工程之里程碑。 (二十五)工程重大事件(施工期間發生之民眾抗爭及其復工、重大工程意外等事件或 特殊個案事項)。 (二十六)各線初勘、履勘及完工通車典禮。 (二十七)上級機關或民意機關視察、考核及評鑑事項。 (二十八)查核金額之採購案。 (二十九)其他於捷運建設史上有重要性之事項。
- 第 4 條四、各單位應每日記載且依表格填寫(如附件)。
- 第 5 條五、為使大事記內容更具完整性,定期每月五日前除提送文字紀錄外,每則事項應檢附照片 二張至四張(含掃描電子檔)
- 第 6 條六、本要點修正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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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5-2013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大事記寫作注意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2年9月26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92)北市東秘字第092609828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條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工處大事記寫作注意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大事記寫作注意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