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總述 (一)本要點所指辦公處所,指各課、室公務上使用之全部房屋、庭院、隙地、通路、 走廊、圍牆、水溝與四周鄰樓地區等處所。 (二)本要點所稱辦公處所管理,指上述各公用建物之佈置、清潔及能源節約等管理事 項。 (三)辦公處所之管理,由本處總務課負責規劃及執行,全體同仁應通力合作,俾宏績 效。
- 二、室內佈置 (一)辦公室得採大型之開放式佈置,各課、室以可移動性之屏障或盆景間隔。 (二)辦公室座位應視辦公室之形式、大小、人數及業務性質同一方向排列,排列方式 如左: 1.按工作進行順序合理編排座位。 2.經常與外界接觸者,其座位應案排於辦公室入口處。 3.辦理機密業務人員,其座位應安排於僻靜處所。 4.繕寫及繪製圖表人員,其座位應擇光線充足之處所。 (三)辦公室內物品之存放,應注意事項如左: 1.辦公室以放置必需傢俱及用品為限。傢俱應列明細表。 2.員工之依帽雨具等私人物件應存放指定處所。 3.文件應存放櫥櫃或抽屜內。 4.清潔用具應放置雜用櫥內。 (四)辦公桌得放置左列用品: 1.玻璃板。 2.文具盒。 3.檯燈。 4.案頭日曆。 5.煙灰缸。 6.三角名牌。 (五)辦公室應於適當處所設置飲水機、水瓶 (或茶壺) 、茶杯。 (六)辦公室內酌置左列物品: 1.時鐘。 2.電話機。 3.記事牌。 4.廢紙簍。 5.掛歷。 (七)禮堂及會議室之佈置如左: 1.禮堂及會議室分別依事務管理規則之規定佈置。 2.禮堂及會議室桌椅排列方式得視場地面積大小,分成若干排,並勻留通路。 3.禮堂及會議室應設置窗簾、時鐘及日歷等。 (八)會客室之佈置如左: 1.會客室應置沙發、茶几、桌椅、電話機及酌置盆景、窗簾、茶具、煙灰缸等物 品。 2.會客室之牆壁、酌掛與本處業務有關之圖表照片。 3.會客規則應懸掛於會客室內。 (九)值日室之佈置如左: 1.值日室得置桌椅、手電筒、時鐘、電話及寢具,並酌置電視、收音機、茶具、 煙灰缸等。 2.值日室應置處理公務登記簿及本機關主要職員及相關單位住址電話明細表及必 要之地圖等。 3.值勤規則應懸掛於值日室內。 (十)詢問室(服務臺)之佈置如左: 1.詢問室(服務臺)得置辦公桌椅及電話機。 2.詢問室(服務臺)應置備本處各單位內線電話號碼表,本處各單位平面圖,必 需要之文具及有關資料。
- 三、環境佈置 (一)本處之庭院、隙地、均應妥為利用,種植花木或舖種草皮,並應隨時修剪。 (二)環境區域內之整理應注意左列事項: 1.建物殘破時應予立即修繕,不堪使用者,應予拆除。 2.堆積之廢物泥土,應隨時清除。 3.低窪積水之處所,應予填平。 4.大門進出口及處內通路應舖水泥。 (三)本處適當處所得設置標語牌,其質料、形式大小及顏色,力求劃一。 (四)本處得設置停車場所,其規定如左: 1.汽車停車場應豎立標誌,自用及外來汽車應按規定地點停放。 2.機車及腳踏車停車場,應加雨棚並豎標誌,自用及外來車輛應按指定位置停放 。 (五)各課、室應於適當地點設置標準時鐘,並指定專人負責校正時間。 (六)適當處所應設置公告牌、意見箱、值日牌。 (七)室內各處禁止曝晒衣物。(值班室除外) (八)除指定場所(儲藏室)外,禁止隨處堆置呆廢物品。 (九)本處各辦公處所禁止員工飼養禽畜。 (十)水電設備應妥為管理檢查,如有損壞,應即修復。 (十一)各單位得參酌左列原則,種植花木設置盆景,以美化環境。 1.會議室、辦公室、走廊等處,得設置盆景。 2.花盆注意排水,以免花根腐爛。 3.室內、室外盆花隨時互調,使曝晒日光。
- 四、室內秩序 (一)各單位辦公室應保持肅靜,並注意左列事項: 1.外來賓客,除接洽公務者外,勿引進辦公室。 2.商談公務,勿高聲談笑。 3.出入辦公處所,應將腳步聲音儘量放低。 4.使用電話時,不得高聲叫喊。 (二)禁止攜帶兒童進入辦公室內。 (三)技工、司機及工友,均應在指定地點聽候派遣,不得隨處歇息,游蕩。 (四)除值勤人員及因特殊需要經核准者外,辦公室內禁止員工住宿。 (五)各單位應注意遵守安全與保密規定,每日下班後,各單位主管或值勤人員應負責 檢查各辦公室,總務課事務管理人員並負協助之責。 (六)各辦公室排訂值日人員於每日下班後應關閉電源及門窗,並將鑰匙送交指定處所 或指定人員保管。 (七)員工在辦公處所,均應保持服裝整潔,不得穿著拖鞋。 (八)員工加班,應於加班之當日十七時前填具加班人員登記表,送總務課彙整交值日 室及駐警隊乙份列入門禁及水電、燈火管制。
- 五、室內清潔 (一)室內清潔,如地面、牆壁、門窗、玻璃、櫥櫃、桌椅及其他用品,均應經常保護 清潔,總務課得按實際需要,分別訂定清潔項目,督飭清潔人員切實執行。 (二)清潔用品,應按其性能分別依照規定方法使用,並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三)桌椅、茶具應由使用個人逐日清潔,桌布、窗簾、百葉窗、電話機則由總務課安 排人員定時清理。 (四)自動飲水機內部裝置之濾水設備或藥物,應依使用方法定期交商清洗或更新,以 保持飲水衛生。 (五)燈罩、燈泡、燈管由總務課定期清潔,如有損壞應立即通知總務課更換。 (六)廢紙應每日督促清潔工集中焚化或集中存儲,內容涉及重要案件之廢紙應先予銷 毀後再行集中處理。
- 六、環境清潔 (一)大門內外及走廊、通路及辦公室內外等處由總務課派員隨時清掃,另定期噴灑消 毒藥劑。 (二)放置於門口之擦腳墊,由總務課清潔工隨時清理並保持清潔。 (三)圍牆除公告牌外不得黏貼標語廣告,並應定期清理及粉刷。 (四)排水溝應隨時疏通,勿使污水停積。 (五)辦公處所之垃圾箱桶由總務課洽當地環境清潔機構定期清除。 (六)不用物品或廢料,應分別整理後存放倉庫或指定地點。 (七)辦公處所內之隱僻地點,應保持清潔,不得堆積垃圾或廢棄物並應隨時檢查。 (八)盥洗室清潔應注意事項如左: 1.盥洗室由總務課指派專人清潔。 2.盥洗室內由總務課按時供應衛生紙。 3.盥洗室牆壁應保持清潔。 4.總務課應洽當地環境清潔機構定期清除化糞池。 (九)總務課應指派專人定期檢查辦公處所之清潔。 (十)與毗連之局東區辦公室應切取聯繄,共同促進環境清潔。
- 七、節約能源 (一)加強能源管理,勵行能源節約,以促使能源之合理及有效使用。 (二)能源節約範圍如左: 1.節約用電。 2.節約用水。 (三) 節約用電應注意事項: 1.使用空調設備之辦公處所由各課、室指定專人管理,冷氣水塔則由駐衛警定時 開啟及關閉,以維安全。 2.使用冷氣機,以室內溫度在掫氏廿八度以上為原則。 3.電氣設備,不用時應立即關閉。辦公處所之電燈開關處應設隨手關燈之標示, 以促員工注意。 (四)節約用水應注意事項: 1.自來水設備由總務課派員定期檢查,遇有漏水情形立即通知自來水廠或承商檢 修。 2.水龍頭應隨時關閉,以節約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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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5-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9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2年9月18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92)北市東秘字第092607941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