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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5-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9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2年9月23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92)北市東政字第092609732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
  • 一、為有效管理電話傳真機,確保文件資料傳輸安全及文書保密,特依據「國家機密保護辦 法」有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電話傳真機由總務課列冊管制,並註明型號、規格、電話號碼、啟用日期及使用管理人 (格式如附表一)。
  • 三、使用管理單位應設立電話傳真機使用申請單(格式如附表二),凡傳輸文件應先填寫申 請單,經單位主管或代理人簽章核可,方可送交管理人傳送。
  • 四、申請傳送文件,圖表均以處理非機密性公務為限。如確需使用傳真機傳送機密資料,經 單位主管核可後,由申請人先與接收單位人員電話聯繄,確認無誤後始能傳送,以免誤 傳,造成困擾。
  • 五、公務上需傳送至國外之資料,陳奉 處長核可,得使用傳真機依本管理要點傳送。
  • 六、私人文件資料及非經單位主管簽章核准傳送之文件,不予受理傳輸,違者按情節輕重議 處,如使用不當因而洩密者依有關規定處理。
  • 七、管理人應將傳輸申請單裝訂成冊,保存半年備查,經單位主管核准後自行銷燬。
  • 八、本要點經陳奉 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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