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針對本處實際狀況訂定。
- 目的:在使本處各類公用書籍能發揮最大傳播知識功能,暨有效達到管理之 效果。
- 保管權責: 一 各類公用書藉之申請 (領) 單位,即為爾後該書籍之保管單位。 二 任何書籍均由各單位依業務所需,提出申請,經簽奉核准後,交由秘書 室採購,再發放給申請單位,(各單位之書藉管理人更換後請逕行通知 秘書室),並依規定填寫資料表一式兩份(如附件一),一份單位自存 、一份送秘書室建立資料;秘書室並規定建立公用書籍管理清冊(如附 件二),俾有效掌握各類書籍現狀,以避免重複請購、書籍散失等情事 發生。
- 借閱規定: 一 各單位依據本處公用書籍管理清冊(由秘書室不定期於每次採購新書後 ,函送各單位參考)所列書名,視業務需要,向保管單位提出借閱(保 管單位,應建立借閱登記簿如附件三)借閱書籍申請單,如附件四。 二 各保管單位附非有特殊理由,並簽奉核准,否則所保管之書籍,不得拒 絕其他單位借閱。 三 借閱書藉,每次最多兩冊並以兩個月為限,如確因公需要,得延長乙次 。 四 各單位對所借閱之書藉,應負保管、維護之責,如有遺失或損毀,應照 該書市價賠償。
- 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或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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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5-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9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2年9月18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92)北市東秘字第092607941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