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 行政院頒佈「事務管理手冊」,並參酌本處實際狀況辦理。
- 目的: 為加強各單位重視公務車輛管理與維護,藉以提高車輛使用年限,並確保行 車安全。
- 實施對象: 一 各工務所保管使用之工務車輛。 二 處本部(含土木科、水環科、秘書室、安衛小組)保管使用之公務車輛 。
- 實施日期: 一 定期檢查:每年十二月底前檢查乙次。 二 不定期檢查:採不預告方式突擊檢查。
- 檢查項目: 有關檢查項目如附件一(依事務管理手冊訂定)。
- 檢查人員編組: 檢查小組名冊,如附件二。
- 成績評定(等第區分): 優等─九十分(含)以上者。 甲等─八十分以上,不滿九十分者。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者。 丙等─七十分(不含)以下者。
- 獎懲: 一 各受檢單位,如成績經評定為優等者,其主管核予事蹟存記,經評定為 丙者,其主管按情節檢討議處。 二 凡受獎懲單位之車輛保管相關人員,其連帶獎懲由各單位主管自行檢討 辦理。
- 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另函修正或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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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9-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9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2年9月18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92)北市東秘字第092607941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