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5-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9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2年9月23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92)北市東政字第092609732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
  • 一、本處同仁進出本處辦公營區,一律請佩帶識別證,方可通行。
  • 二、來賓洽公,應先辦理會客登記,原則於會客室進行,需進入本處者,換發來賓通行憑證 佩帶後,方可進入本處洽公。
  • 三、臨時僱工及廠商進入本處營區洽公,應先電話通知承辦人,並經查證許可後,換發來賓 通行憑證佩帶,方可進入本處洽公。
  • 四、受邀蒞臨本處參觀指導之來賓,應由主辦單位先行知會本處駐警值日室,並由主辦單位 遴派持待人員,負責接待事宜,不另辦理會客手續。
  • 五、受邀蒞臨本處參加會議之來賓,應由主辦單位將開會通知單或書面文件,註明會議名稱 、時間、開會地點、及與會人員名單等詳細資料,副知本處駐警值日室,俾便查核;參 加會議之來賓,於查核無訛後,予以放行,不另辦理會客手續。
  • 六、上級長官、民意代表、記者等來賓蒞處訪查時,駐警隊值勤同仁,應立即機先通報相關 單位之長官及業務承辦之單位,予以適時派員接待。
  • 七、非辦公時間,本處同仁進入本處時;應先知會駐警值日室,並於離開時,告知駐警值日 室,以落實門禁安全之管制。
  • 八、加班人員之加班請示單,應於加班時間前,影印逕送駐警值日室列管,以維護門禁安全 之管制。
  • 九、車輛進出本處營區大門時;應減速慢行,俾使值勤駐警之辨識,以維護交通之安全。
  • 十、汽車進出本處營區時,係以本處頒佈實施之停車證,憑以通行;無停車證者,進入本處 營區時,需辦理換取臨時停車證之手續,方可通行;任何車輛,均需依停車證之號碼, 停放於規定之停車格內,以維護本處營區停車之秩序。
  • 十一、任何公有財產暨物品,運離本處營區時,均需填具放行條,並經主管核章,值勤駐警 核對後,始予放行。
  • 十二、本處門禁管制實施要點,自即日起公布實施。
  • 十三、凡有未盡事宜,隨時修訂補充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